据东莞市应急管理局网站10月30日消息,东莞市大朗镇“6·1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发布报告称,2020年6月19日16时30分许,东莞市大朗镇新马莲新马路与骏马路路口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粤SB9783号大型专用校车与一辆无号牌电驱动两轮车相撞,造成2人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230万元。
调查组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具体经过:6月19日15时00分许,李连君驾驶粤SB9783号大型专用校车从启明星初级中学搭载学生回家,出发时车上一共搭载29名人员,其中27名初中生,司机1名,跟车员1名。16时30分许,校车返校过程中空载行驶至东莞市大朗镇新马莲村新马路与骏马路路口路段时,起步右转过程中与张寿桃驾驶的无号牌电动滑板车(乘客彭宇阳),发生碰撞,造成张寿桃受伤、彭宇阳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张寿桃于2020年6月19日18时41分,在大朗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调查报告显示,电动滑板车驾驶人张寿桃,为女性;当场死亡的彭宇阳,男,系东莞市大朗培萃幼儿园大D班学生。电动滑板车实际所有人为覃瑞河,女,系彭宇阳母亲。
车辆痕迹鉴定显示,事发时由西向南右转弯行驶的粤SB9783号大型专用校车,其右侧前部与由西向东行驶的无号牌电动滑板车左侧后部及其女当事人身体左侧发生接触、刮碰,接着无号牌电动滑板车及其男当事人向右倒地并遭粤SB9783号大型专用校车右前轮碾压。
视野范围鉴定,事发时若粤SB9783号大型专用校车驾驶员以正常驾驶姿态通过观察右补盲镜,可发现无号牌电动滑板车及其当事人出现在粤SB9783号大型专用校车右侧前部的视野范围内。
调查组查明的事故直接原因为:1.李连君驾驶粤SB9783号大型专用校车上路行驶,未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2.张寿桃在道路上使用无号牌电动滑板车。
2020年7月20日,大朗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41903120200000092号)载明,李连君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寿桃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彭宇阳不负此事故责任。
调查组认为,李连君已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6月20日,交警部门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李连君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将其羁押在东莞市第二看守所。2020年6月23日,经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交警部门已对李连君执行逮捕。
张寿桃在道路上使用无号牌电动滑板车,鉴于其已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东莞市大朗启明星初级中学,作为粤SB9783号大型专用校车的实际支配人,使用启明学校的名义申办校车许可用于搭载初中生,建议教育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关于事故性质,调查组认为,启明星初级中学是从事九年义务教育初中阶段教育,以非营利为目的的社会组织;粤SB9783号大型专用校车类型为A类,车辆所有权属于学校,用于启明星初级中学接送学生上下学,属于启明星初级中学的教育配套服务,属于非营运性车辆;校车费用属于服务性收费,在学校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与教学相关联、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收费,且达到据实收取,未发现启明星初级中学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校车服务工作。调查组认定,此次事故是一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不纳入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范畴。
编辑/董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