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25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胡德华等16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判处胡德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与前罪强奸罪、抢劫罪未执行完的刑罚并罚,判处侯兰珠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对王义波等其余14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十五年六个月至三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相应判处罚金。对各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责令退赔各被害人损失,冻结、查封、扣押的各被告人房产、车辆、存款及物品,予以没收、折抵财产刑或依法处置。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德华自1979年以来多次被判处刑罚、劳动教养,逐渐累积出社会恶名。1996年4月1日,胡德华纠集侯兰珠等十余人实施了枪击致被害人冯国胜死亡一案,在社会上产生恶劣影响。1996年12月,胡德华因犯抢劫罪、流氓罪、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2001年被保外就医。出狱后,胡德华不断吸纳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寻衅滋事、聚众斗殴、介入他人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实施多起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强迫交易、强揽工程等违法犯罪活动,谋取非法利益,树立非法权威。
2002年5月,被告人胡德华带领侯兰珠等十余人到山东大学兴隆校区施工现场,聚众滋事、阻挠施工,敲诈勒索工程施工方。后胡德华又多次敲诈勒索他人、非法插手他人工程纠纷,并强揽多个工程,逐渐在济南市区建筑工程行业产生威慑力。被告人侯兰珠、张庆强、王义波、王群策、王魁友、赵尔国、郑国权、赵继祥、赵国增、田长新、王兆刚、赵子成、赵金涛等人陆续投靠胡德华,并以胡德华柳行小区、逸东花园的住所为据点长期聚集,接受组织领导、指挥,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胡德华为组织、领导者,侯兰珠、张庆强为骨干成员,王义波、冯莹为积极参加者,赵尔国、赵国增、田长新、王群策、赵子成、郑国权、赵继祥、赵金涛、王兆刚、王魁友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黑社会组织崇尚暴力,15名成员中11人有犯罪前科,组织成员定时聚集,向组织汇报工作进度,听从组织指挥、调度,组织成员要绝对服从胡德华组织领导,胡德华对组织成员要求严格、赏罚分明,组织、领导成员为组织利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并通过奖励表现好的成员和开除少数违反组织纪律的成员,不断强化组织纪律和内部规约,树立胡德华组织、领导者权威。
该黑社会组织利用组织恶名和强势地位,通过有组织的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犯罪活动,非法获利40余万元,通过有组织地强揽工程、参与或合伙承揽工程等方式,获取数百万元的经济利益,以给组织领导者过生日为由,以收受礼金方式获取高额经济利益。该组织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其中胡德华、冯莹名下房产6套,汽车3辆,银行存款864万余元。该黑社会组织将所获部分经济利益通过犯罪后分赃、发放工资奖励、分配工程利益等方式对组织成员进行资助,豢养组织成员、维护组织稳定、促进组织壮大。该黑社会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的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通过威胁恐吓、聚众滋扰等方式实施敲诈勒索5起,数额巨大;通过持凶器随意殴打、聚众造势等方式实施寻衅滋事6起,致2人轻伤、2人轻微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为强行索取债务,纠集多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实施非法拘禁1起;以暴力、威胁为基础,利用组织威慑力,逼迫他人退出工程,实施强迫交易1起;利用组织恶名和强制地位,插手他人纠纷,扩大非法影响,实施持械聚众斗殴1起,致1人轻伤、1人轻微伤;非法插手他人纠纷,实施违法行为4起。该黑社会组织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对多名被害群众及被害人亲属形成心理强制、威慑,致使被害人合法权益遭受违法犯罪侵害后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严重影响了老百姓的正常生活、生产秩序,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插手工程建设,在济南市区建筑工程领域形成重大恶劣影响,严重扰乱了经济秩序,破坏了当地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胡德华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四个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胡德华作为组织、领导者,依法应当对该犯罪组织所犯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其他组织成员应当对各自所犯罪行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在整个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地位、作用,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被告人亲属以视频形式旁听了宣判。
编辑/朱健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