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二中院)22日对赵富强等38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强奸、组织卖淫、诈骗、强迫交易、受贿、行贿等罪一案,依法进行了公开宣判。
上海二中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起,赵富强纠集其他被告人,并在其统一组织、领导下,在从事商铺租赁过程中通过欺诈手段霸占垄断房源、暴力威逼解决租赁纠纷扩充经济实力,还通过长期行贿、吃请、提供嫖宿等手段,拉拢、腐蚀其所在地国家工作人员及国有企业有关工作人员。赵富强等人还创设了“套路租赁”等手法,从2014年6月至案发,该组织共涉及诈骗罪84起、强迫交易罪15起、敲诈勒索罪6起、寻衅滋事罪7起等,严重破坏了所在区域的生产、生活秩序。自2017年10月至2019年3月,赵富强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先后对被害人姜某某等5人多次实施奸淫。2014年10月起,赵富强组织还多次诈骗国有资产,价值5400余万元(人民币,下同)。自2010年至案发,被告人赵富强伙同他人招募、管理、控制多名女性为其组织从事卖淫活动。2014年3月,被告人赵富强指使他人盗窃价值7.9万余元物品。自2007年至案发,被告人赵富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由其本人或者通过他人向9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近200万元等。上海二中院据此认定赵富强等38名被告人的行为共同或分别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强奸、组织卖淫、诈骗、强迫交易、受贿、行贿等十一项罪名。
上海二中院依法对赵富强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奸罪、组织卖淫罪、聚众淫乱罪、行贿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赵富强限制减刑。上海二中院对其他37名被告人分别在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二十年之间量刑。
编辑/王浩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