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一恶势力犯罪集团长期盘踞码头,非法倒卖鼓浪屿船票获利300多万元,而且为了扩张地盘和势力范围,通过暴力威胁、殴打等方式,迫使无证导游(俗称“野导”)和倒卖船票人员(俗称“黄牛”)服从他们的组织管理,并收取“保护费”。近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这一案件,16名被告人涉及敲诈勒索罪、倒卖船票罪等罪名,乔某红等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和重要成员分别获刑有期徒刑11年至13年不等,并处罚金56万至220万,集团其他分子也分别获刑。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初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乔某红、荆某、乔某虎等9人为获取非法利益,在厦门市思明区轮渡码头、客运码头一带,通过殴打他人、暴力威胁、利益引诱、软暴力滋扰破坏等方式长期垄断两大码头的非法旅游市场,迫使人数众多的“野导”和“黄牛”服从其组织管理,按照其规定的价格、区域和时间段拉客倒卖船票,并收取每名游客人民币10元的“保护费”,或者逼迫其放弃在该区域拉客倒票,严重扰乱码头秩序。
同时,乔某红、荆某、乔某虎等人还利用其在客运码头、轮渡码头的强势地位,有组织地实施倒卖鼓浪屿船票的行为。经查,乔某红、荆某、乔某虎等人通过参与敲诈勒索非法获利58万余元,倒卖船票非法获利330余万元。违法犯罪所得均由成员按比例分配或者用于集体活动支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乔某红、荆某、乔某虎纠集多人为了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分工明确、相互配合,系犯罪集团。该集团长期垄断客运码头、轮渡码头的非法旅游市场,严重扰乱码头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中,乔某红积极策划、组织领导该恶势力的犯罪活动,属于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荆某、乔某虎负责现场管理、纠纷解决,系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重要成员,其他人也有不同等级的分工。
据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介绍,该案案情复杂,涉及被告人人数众多,结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等因素,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编辑/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