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野生动物祸害自家的庄稼,男子方某便布置了铁夹和套索,捕获了野鸡、野猪等动物。经鉴定,野鸡中有2只白冠长尾雉、1只勺鸡,均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6月1日,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以方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
因野生动物祸害庄稼男子猎捕多只野生动物
方某是一名农民,小学文化。法院经审理查明,方某明知野生动物受国家法律保护,于2018年8月份至2019年9月份期间,以野生动物危害其农作物为由,在靠近山场自家种植农作物的地边,布置铁夹和套索,先后猎捕野鸡4只、野兔2只、野猪1头、野山羊1条。经鉴定:4只野鸡中有2只白冠长尾雉、1只勺鸡,均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其他是“三有”动物。
2019年9月26日,公安机关调查其他案件时发现本案犯罪线索,在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被告人方某主动交代了自行罪行。
庭审中,方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提出因野生动物危害庄稼所以才进行猎捕。因不知道哪些野生动物属于不能猎捕范围,所以导致犯罪,请给予从轻处罚。
他的辩护人则表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因被告人文化水平低,对哪些属于珍贵、濒危保护动物不知情,为保护农作物不受损害才实施猎捕,主观恶性小。其次,方某在接受公安机关一般性调查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当庭自愿认罪,系初犯,加之家庭生活困难,依法给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获刑一年半
法院认为,方某以野生动物危害其农作物为由,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白冠长尾雉2只、勺鸡1只,以及其他“三有”动物,其行为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予以确认。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系自首,初犯,当庭自愿认罪,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其认为被告人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不知情,为保护农作物不受损害才实施猎捕,主观恶性小,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综合考量方某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法院以方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野生动物造成损失可向政府申请补偿
北青报记者查询发现,,针对野生动物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情况,2016年7因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9条规定,保护《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
目前,大部分省份均已经出台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的相关规定。比如,《安徽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已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规定,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予以补偿: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对在依法划定的生产经营区域内种植的农作物和经济林木造成较大损毁的;对圈养的家禽家畜造成较重伤害或者死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在具体的补偿额度上,根据安徽省规定,造成农作物或者经济林木损失的,按照核实的损失量和所在地市、县上年度该类农作物或者经济林木的市场平均价格计算,补偿损失的60%。
北青报记者查询发现,2019年10月,安徽一名农民向政府反映称,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野猪祸害他家的玉米,并询问他怎样申请国家补偿。后安庆市林业局作出答复称,根据规定,对在依法划定的生产经营区域内种植的农作物和经济林木造成较大损毁的,政府予以补偿。如该农民种植的玉米在依法划定的生产经营区域内,且确认被野猪破坏,可去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补偿申请, 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进行调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将补偿申请相关材料和初步处理意见一并报市、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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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董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