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假口罩获刑!东莞三法宣判一起涉疫情售假案
南方PLUS 2020-05-27 20:39

疫情期间,抓住群众心理和防护需求,借机销售数万只假冒伪劣口罩,且部分流向某地疾控预防中心等。日前,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宣判一起销售假口罩案,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郑某武、韦某盛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和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和45000元。

案情回顾

数万只假冒伪劣口罩流向各地

2020年1月,由于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全国各地对口罩需求量加大,被告人郑某武、韦某盛借机销售假冒伪劣口罩流向各地,并从中谋取利益。

2020年1月24日,郑某武与韦某盛微信联系口罩买卖事宜,后二人商定郑某武以每个1.43元的价格向韦某盛销售10万个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后韦某盛租车将该批口罩从广东省普宁市运至广州市白云区。

今年春节期间,在东莞市东坑镇经营百货店的余某发现不时有人到店里询问是否有口罩出售,便计划找途径进货。随后,他经网上搜索添加了韦某盛的微信,以每个1.8元的价格向其购买了4万个口罩用于售卖。后来,这4万个口罩部分被销售至某地疾控预防中心。

没过几天,便有买家向余某反映其销售的口罩质量有问题,余某随即联系买家进行退款并将口罩要回,后联系韦某盛将13000个口罩退回,并打电话报案。公安机关根据其线索,先后将郑某武、韦某盛抓获。

法院审理

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

经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鉴定,涉案印有“飘安”商标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为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根据河南省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的证明文件,涉案口罩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武、韦某盛在疫情期间,在没有医疗器械销售资质且没有核实口罩是否符合保障人体健康行业标准的情况下,向他人销售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其行为已足以危害到公众的身体健康,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均应当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视两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该院于5月22日一审作出判决,分别判处被告人郑某武、韦某盛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和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和45000元。

法官释法

用“口罩”发不义之财必将受严惩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的相关规定,医用口罩产品(医用防护口罩、医用外科口罩和普通医用口罩)已纳入《国家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且医用口罩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

按照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如果生产、销售的口罩属于医用卫生材料范畴,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因此,趁疫情“顶风作案”想发一笔横财的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编辑/叶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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