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手机业务群,采用境内收取人民币,境外支付外币的招数,几个团伙靠这种暗度陈仓的方式赚了不少钱。据厦门思明法院4月10日消息,近日,思明法院对多个团伙变相买卖外汇一案作出判决,22人因非法经营罪获刑,最高获有期徒刑5年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2016年10月至2018年6月,林某燕团伙、陈某某团伙、张某某团伙、吴某某团伙、林某彬团伙以及赖某某团伙,利用境内境外银行账户,采用“对敲”方式,在境外出售美元等外币,在境内收取人民币对价,变相实施买卖外汇业务。
林某燕、赖某明分别是不同团伙的主要成员。2018年上半年,林某燕团伙与赖某明合作承接了某银行“内保外贷”客户境外归还到期外币贷款业务。
林某燕团伙向多个团伙及其他途径购买外汇,出售给赖某明团伙介绍的“内保外贷”客户,用于归还其在某银行的美元、港币等贷款。赖某明团伙从中赚取利率差价,并提供人民币汇入林某燕团伙控制的境内公司、个人银行账户,赚取“内保外贷”客户的利息。
经查,林某燕团伙、赖某明团伙合作向六家公司出售外汇总金额共计港币5.8亿元、美元6300万元,折合人民币共计85903.83万元。此外,林某燕团伙还参与了为犯罪分子洗钱的活动。经查,通过以上方式,林某燕至少获利601500元,成为此案获利最高人。
此次与林某燕团伙一同成为被告人的还有与其有联系的多个团伙,被告人共计22人。这些团伙涉及印刷包装公司、进出口公司、金融服务公司、供应链公司、实业公司等多家企业,涉案人员有的是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法人代表或股东,有的是企业高管,还有的是财务、出纳、员工等业务人员。
思明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燕等22人违反国家规定,实施或者参与实施变相买卖外汇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其中,林某燕等系主犯,全案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法院最终一审判决林某燕等22人犯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9个月至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至5万元不等,部分从犯宣告缓刑。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倪家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