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岭范围内禁止房地产开发 违法单位最高罚200万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0-03-26 10:24

西安发布消息,3月25日闭幕的陕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批准《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该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西安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制度。优先吸收熟悉地形地貌、能够完成巡查任务的当地居民担任基层网格员。

秦岭范围分为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秦岭范围内除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保护区。

秦岭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房地产开发;开山采石;新建宗教活动场所;新建、扩建经营性公墓;新建高尔夫球场;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违法进行开发建设活动,由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对单位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禁止在秦岭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严格保护饮用水水源安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已有的排污口应当限期拆除等。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周超
编辑/张丽
校对/葛冬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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