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上午,甘肃兰州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据七里河区人民法院12月30日通报,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村委会主任期间,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采用暴力手段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百姓、寻衅滋事,危害群众利益,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8月,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轿车与朱某驾驶的微货车发生事故,双方发生争执, 王某某朝朱某头部左侧、左眼打了几拳,致其外伤性头痛。经派出所调解,赔偿朱某现金5000元。
2014年7月,被告人王某某与王某雷发生争执,王某某朝王某雷左手踢了一脚,遂二人相互厮打。经司法鉴定:王某雷外伤后致左手第2掌骨完全性骨折及鼻骨线性骨折,其损伤属轻伤二级。经派出所调解,赔偿王某雷现金46000元。
2015年7月,被告人王某某因喝酒玩牌过程中与村民尹某发生口角,王某某欲殴打尹某时被劝开,随后王某某追上准备回家的尹某进行辱骂,尹某之弟担心二人厮打,遂将尹某用力拉了一把,致其摔倒在地致伤。
2018年8、9月某天,被告人王某某与镇政府工作人员一起检查村土主庙时,因土主庙管理人员苗某、孙某向工作人员反映该庙墙体裂缝是因王某某修路造成的,引发王某某不满,对其二人进行辱骂。
2018年11月底,被告人王某某在村委会登记村民养殖羊的数量时,与村民王某声因言语不和发生口角,王某某朝王某声胸部打了一拳。
2019年1月,被告人王某某酒后来到村民应某家,村民王某诚、董某等人在应某家中喝酒,期间王某某对众人扬言,若告他的人被他查到,他要把这个人“弄掉”(指弄死的意思),王某诚劝解时,被王某某朝脸上打了一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村委会主任期间,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采用暴力手段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百姓、寻衅滋事,危害群众利益,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以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编辑/董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