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15日上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王某强制猥亵案,因涉及个人隐私,本案依法不公开审理并当庭公开宣判,法院以强制猥亵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6个月。该案系上海首例轨道交通内强制猥亵入刑案件。
地铁内“咸猪手”猥亵女子 男子被判6个月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2019年7月1日18时23分至18时29分许,被告人王某在上海轨道交通八号线列车车厢内,紧贴坐在一名女子(系未成年人)左侧,左手搭在自己右臂并持续触摸该女子胸部等部位。其间,该女子挪动座位以躲避,被告人王某仍然继续紧贴并实施触摸行为。18时31分许,被告人王某以同样方法触摸另一名女子的胸部,被女子察觉质问,王某在逃跑途中被当场扭送至公安机关。
法庭审理中,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建议依法从轻处罚。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认为,王某利用地铁车厢相对拥挤、不易察觉、较难避让的客观条件,及被害女性当众羞于反抗的心理特点,违背妇女意愿,先后对两名女性强行实施摸胸等猥亵行为,且其中一名为未成年女性,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的行为不仅侵害被害人人身权利,也在一定程度上扰乱轨道交通的正常秩序,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犯罪具体情节,将“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作为入罪情节,不再以加重情节重复评价,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对被告人王某作出有期徒刑6个月的判决。
据媒体报道,本案主审法官在接受庭后采访时表示,本案起诉书和起诉意见书都提到,此案和一般的“咸猪手”案件有所区别,其中强制猥亵的情节表现得比较充分,而且证据比较确凿。而之前很多地铁里的“咸猪手”案件在取证方面比较困难,能够认定嫌疑人存在强制猥亵行为比较困难。
本案中,其中一名女性勇敢地站出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指认,并且追出车门,协助公安机关将其抓获,这个案件取证相对较充分。
主审法官表示,希望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能够对在轨道交通这一公共场所有类似行为的行为人起到震慑作用,同时希望广大女性同胞在遇到不法侵害时能勇敢地站出来,进行指认,这样可以打击此类犯罪嫌疑人的气焰,使他们不敢在公共场所肆意对女性下手。
“咸猪手”入刑 北京已经宣判两例
北京青年报记者检索发现,对于“咸猪手”入刑,北京法院此前公开过两起案例。
第一起案例发生在2017年。当年7月,一名男子杨某在北京地铁5号线内猥亵一名女子,被民警当场发现,在进行抓捕时该男子咬住一名民警的手臂,致民警受轻微伤。后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认定杨某构成强制猥亵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决定对男子执行1年3个月的有期徒刑。
案发时,北京公安局机动侦查总队反扒民警老李和另一名民警在地铁5号线巡逻,发现一名男子不断窥视候车女乘客。当列车驶过大屯路东站时,男子紧贴在一名穿棕色上衣、黑色裙子的女乘客身后,做出不雅动作。老李迅速上前询问女乘客是否遭到猥亵,女乘客称自己多次换地方,但男子总是紧贴自己进行猥亵。老李上前对男子表明身份,试图抓捕男子,其立即反抗并企图逃跑,并咬住老李手臂长达10秒,在众多乘客帮助下,男子被成功制服。
后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对杨某提起公诉,检方指控杨某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及妨害公务罪。在庭审中,杨某的辩护人认为,杨某对被害人没有实施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只是猥亵行为,不构成强制猥亵罪。
对此,法院认为,杨某虽未对被害人实施独立的暴力、胁迫的行为,但其在公共场所直接接触被害人的行为已经违背被害人的意志,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这种被害人事先不知情的性侵犯,在被告人接触被害人身体时已经完成,被害人并不能反抗,故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法院以杨某犯强制猥亵罪、妨害公务罪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1年3个月。将地铁色狼以强制猥亵罪定罪量刑,这在北京尚属首例。
第二起案例宣判于2018年11月。2018年6月,韩某在北京乘坐地铁时,对车内乘客小云(化名)进行抠摸猥亵。后韩某下车逃跑,为了挣脱小云的阻拦导致小云双上肢软组织挫伤。后韩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朝阳法院认为,韩某法制观念淡薄而猥亵妇女,其行为侵犯了他人人身权利,触犯了刑法,已构成强制猥亵罪。韩某系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当庭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故法院对其所犯罪行予以从轻处罚。法院以强制猥亵罪对韩某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律师:“咸猪手”构成强制猥亵 取证较难
对于“咸猪手”被判刑案件,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韩骁律师表示,强制猥亵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受害人可以是女性也可以是男性,该罪侵犯了他人除性交以外的性自由权、性耻辱心等权益,猥亵一般表现为私密位置的接触。韩律师认为,强制的概念不应该做狭义的解释,类似地铁“色狼”猥亵被害人的事情发生时,“色狼”一般不会采用暴力、胁迫这类强制手段,但“色狼”实施猥亵是瞬间的行为,被害人来不及反抗或者难以反抗,猥亵行为便已经强加于被害人,此行为便构成了强制猥亵。
北青报记者检索发现,近年来,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领域的“咸猪手”案件多有发生,对于此类案件,往往都是依据《治安处罚法》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韩骁表示,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这类案件往往取证比较困难,虽然此类地铁“色狼”猥亵他人的事情时有发生,但此类行为很难留下过多的人证物证,如果地铁内人员拥挤,即使有监控也未必拍下。事发时候如果缺乏目击者,缺乏监控,仅凭被害人一个人的证言,“色狼”往往很难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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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王朝
校对/房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