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8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外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是10月8日至11月8日。
为维护劳动者职业健康合法权益,确保劳动者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有序进行,根据2017年、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职业病防治法》的两次修改,国家卫生健康委对2013年原卫生部制定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根据征求意见稿,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和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依据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进行综合分析,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诊断结论。
职业病诊断需要以下资料: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
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优化了诊断与鉴定相关程序及要求。
针对职业病诊断难的问题,征求意见稿在以下五个方面进行了修改:
一是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的规定,细化了证据的具体内容,即“包括疾病的证据、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证据,以及用于判定疾病与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之间因果关系的证据”,以便于诊断机构与诊断医师的具体操作,也利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理解。
二是减少劳动者提供职业病诊断资料的要求。规定诊断所需资料主要由用人单位向诊断机构提供,劳动者只提供本人掌握的有关资料。
三是明确了职业病诊断时限,大幅减少职业病鉴定办理时限,规定从受理至送达鉴定书的时限由95天减至50天。
四是针对职业病患者因所需诊断资料不全等原因导致无法诊断职业病的问题,提出“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依据病人的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作出疾病的诊断,并提出相关医学意见或者建议”,方便患者进行疾病的治疗康复及医疗费用报销。
五是将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应当经鉴定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修改为“半数以上成员通过”,进一步提升诊断鉴定效率。
征求意见稿还突出了用人单位的相关义务,整合了《职业病防治法》有关条款,在总则部分集中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义务。
征求意见稿明确,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相关义务: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资料;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的费用;报告职业病和疑似职业病;《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孟亚旭
编辑/马晓晴
校对/房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