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在京东购买的进口调制豆奶超范围食用“营养强化剂”,赵某将京东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请求退还购物款并10倍赔偿,共计32450元。
9月29日,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法院一审判令京东退还购物款,驳回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7年5月26日,赵某在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营的“京东超市”,购买京东自营商品力大狮泰国进口 Lactasoy 调制豆奶黄豆味30箱,99元/箱,500ml*12 盒/箱, 共支付购物款2950元。5月27日京东发货,赵某当日签收。
赵某称该产品类型为调制豆奶,后朋友告知产品超范围食用“营养强化剂”。他查询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得知,上述产品超范围添加营养强化剂维生素B6、乙二胺四乙酸铁钠和维生素B12违反了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不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赵某认为,京东作为专业的销售经营者者,没有尽到基本的法定审查义务,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京东退还购物款2950元,并10倍赔偿29500 元,并承担此案的诉讼费。
京东不同意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其辩称,调制豆奶属于植物蛋白饮料,依据GB14880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可添加维生素B6、B12、乙二胺四乙酸铁钠做营养强化剂;.维生素B6、B12、乙二胺四乙酸铁钠为涉案商品原材料本身含有的成分;涉诉食品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不适用十倍赔偿。
为证明该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京东提交了经销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证明资质,提供了涉案产品进口报关及检验检疫文件。
北京互联网法院经查,赵某明确其要求十倍赔偿的原因是认为涉案商品中不应该添加前述营养强化剂。赵某近年在北京市法院起诉多起购物合同纠纷。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从京东购买涉案产品,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京东应向赵某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
食品安全标准包括对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京东主张涉案产品标签中标注的产品类型为调制豆奶,根据前述14880国家标准及问答的规定,该产品可参照豆浆可以使用的营养强化剂添加营养强化剂,虽然涉案食品为进口食品,但亦应遵守我国法律关于营养强化剂的规定,根据14880国家标准,维生素B6、B12可以使用的食品类别并不包括豆浆,且该标准对于豆浆和植物蛋白饮料规定在不同的食品类别中,故京东销售的涉案产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赵某曾多次购买食品进行索赔,其作为多次通过购买进行索赔的人士,对食品标签、说明书的内容、食品的添加成分等具有高于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且京东提交了涉案产品进口文件及检验检疫证明证明涉案产品不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在赵某未能提交证据涉案产品对其产生实质食品安全影响的情况下,法院认定京东销售的涉案产品不足以对其造成安全误导,故赵某以此为由主张十倍赔偿,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一审判令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赵某退还购物款,同时赵某退还“力大狮泰国进口 Lactasoy 调制豆奶黄豆味”,如未能退还,按相应价款折抵应退款项;驳回赵某的其他诉求。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编辑/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