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辆长期停在路边的“僵尸车”,被人拖进废品收购站,以废铁价卖掉。收购者没问来路,也没要手续,贪图便宜收了车,却不知已踩上法律红线。7月24日,北京市怀柔区检察院就这起收购被盗车辆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召开听证会,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侯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侯某某经营一家废品收购站。2026年1月24日,有人将一辆落满灰尘、长期占道的“僵尸车”拖至其处,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售。侯某某未核实车辆来源,也未要求对方提供任何权属证明,便予以收购。后经查实,该车系他人盗窃所得。
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承办检察官审查认为,侯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依据刑法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拟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并启动公开听证程序。
听证会邀请了人民监督员、听证员、侦查人员及废品回收行业代表参加。检察官详细介绍案情和法律依据,阐述拟不起诉理由。听证员经评议一致同意该处理意见。
“该严则严,当宽则宽。”检察机关在依法打击犯罪的同时,对轻微犯罪依法宽缓处理。相对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检察机关对侯某某予以训诫,并建议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做到罚当其错。
收购废品时以“不知道是赃物”为由,能否免责?承办检察官介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以“明知是犯罪所得”为前提,但“明知”不限于确知,也包括“应当知道”。司法实践中,结合行为人职业、认知能力、交易价格、物品形态等综合判断。
“不能以‘没问’为由逃避责任。”办案检察官强调,该核实不核实、该警惕不警惕,同样可能被认定“应当知道”。
案件办结不是终点。检察机关发现,废品收购行业已成盗窃犯罪销赃主要渠道之一,部分经营者法治意识淡薄,为犯罪分子提供变现通道。
为此,检察院联合公安机关,针对废品回收行业开展规范经营法治宣讲,结合本案及类案,详解收赃法律风险,督促从业者核实来源、登记备案、拒绝可疑物品,发现线索及时报案。
通讯员 李晶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董振杰
编辑/贺梦禹
校对/房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