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文博文创“火热出圈”,某博物院文创成为大众追捧的“国潮”爆款。不少网店店主从中看到商机,进行转售牟利。近日,北京东城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某网店店主销售某博物院正品文创,擅自使用与某博物院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作为店铺头像,并以“某博物院”命名店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被判赔10万元。
某博物院系知名博物院,在多个类别注册了“某博物院”等商标,部分商标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盛某在某电商平台开设个人店铺,主要销售某博物院文创产品,为了让销路更好,他直接将店铺命名为“某博物院”,并使用与某博物院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作为店铺头像。店铺在商品名称中大量使用“某博物院”“某博物院文创”等字样引流。
某博物院调查发现,盛某的店铺并非官方或授权店铺,却以某博物院名义经营,极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存在授权、合作等关联关系,认为盛某侵犯了博物院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认为电商平台未尽到审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遂将盛某及电商平台诉至法院,请求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
盛某辩称,所售商品均来自官方渠道,全部为正品,转售商品没有做任何变动,也没有消除商品上的商标,依据商标权利用尽原则,其转售行为不构成侵权,使用相关标识仅为说明商品来源,无侵权故意。平台方则辩称,已尽到事前提示与事后整改义务,自身无过错,不应担责。
法院经审理查明,盛某销售的某博物院文创产品确为正品,在网店的商品名称及宣传图片中使用与某博物院权利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意在指示该网店所售商品的品牌,其使用方式及程度均在合理范畴之内。但盛某将与某博物院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用作店铺头像并长期突出使用,具有利用该博物院品牌知名度增加点击量、浏览量的故意,已超出合理使用界限,具有明显攀附故意,客观上造成消费者混淆,侵害了某博物院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同时,“某博物院”是具有极高影响力的知名字号,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盛某擅自将个人店铺命名为“某博物院”,足以引人误认为其与某博物院存在特定关联,属于借助该博物院的知名度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平台责任,法院认为,某电商平台已在用户协议中明确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在该案起诉后及时通知卖家整改、下架商品,已履行了法定义务,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平台存在明知或应知侵权而未处理的过错,故不承担连带责任。
鉴于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已变更店铺名称、下架相关商品,相关侵权行为已停止。综合考量某博物院品牌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性质、持续时间、经营规模、主观过错及原告维权合理开支等因素,法院判决:被告盛某赔偿某博物院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承办法官万红玉指出,对商家而言,卖正品并非护身符,商标权利用尽原则有严格界限,其保护商品正常流通,但不保护“搭便车”攀附商誉的行为。商家转售商品时,仅可在必要、合理范围内使用商标以指示商品来源,不得将他人商标、字号用于店铺名称、头像、店招等商业化标识。造成混淆的,构成侵权。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编辑/汪浩舟
校对/李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