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70周年大会上强调,实践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体现社会主义国家性质、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好制度,是能够有效凝聚全体人民力量一道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好制度,具有强大生命力和显著优越性。从探索提出到建立实行,从不断巩固完善到新时代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牢牢扎根中国大地,深深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展现出蓬勃生机活力,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根本政治制度保障。
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
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五四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主要通过三重民主政治逻辑得以体现。
一是人民按照自己的意志组成人民代表大会。彭真同志曾有一个形象的说法,人民代表大会是“全国人民的基本的组织形式”。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这充分显示了我们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本质。
二是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开展活动,保证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各国家机关为履行国家职能而合理分工、密切协作。这一制度设计,充分体现了民主和效率的高度统一,有力保证国家机关高效协调运转,保证国家统一高效组织推进各项事业。
三是国家一切重大事项都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定,并监督其他国家机关实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立法权、监督权、决定权、任免权,依法履职、开展工作,通过法定程序将人民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从而为提高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质效提供了制度依据和法治保障。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这充分体现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鲜明特点和独特优势。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党的领导的制度保证。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一方面,党领导人民建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质上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另一方面,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用根本政治制度的形式,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有利于从制度上法律上坚持和巩固党的领导地位和执政地位,确保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确保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领导人员,确保党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国家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通过一系列制度创设和体制机制改革,健全民主制度,完善民主机制,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保证人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广泛权利和自由,把人民当家作主落实到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之中。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制度依托。从“社会主义法制”到“社会主义法治”,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从“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从“建设法治国家”到“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进程中,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宪法行使职权,源源不断提供“良法产品”并监督其贯彻实施,始终处于法治建设第一线。这样的制度安排,有利于充分发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中的职能作用,有利于保证宪法法律全面有效实施,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法律准据和制度依托。
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
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
作为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在长期民主实践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通过一系列创造性的制度设计和安排,形成民主科学、高效权威、系统完备的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为不断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选举人大代表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体现,也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环节。我国宪法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我国人大代表名额分配实行人人平等、地区平等、民族平等的原则,保证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人大代表来自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意见和建议,为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打下坚实的群众基础。人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人大代表,各级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参加行使国家权力,同时要接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从人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人大代表到人大代表代表人民履职行权,再到人民对人大代表的履职监督,我国选举制度全流程、全方位贯彻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的原则和要求。
全过程人民民主,也体现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监督等工作中。从立法项目立项到法律草案审议,从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到立法“直通车”行稳致远,从草案起草到评估论证,从广泛征求意见到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从立法公开到法治宣传教育,立法工作全部流程、每个环节都是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具体生动实践。据统计,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立法机关先后10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累计收到102万条意见和建议。为了使人大监督更接地气,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不断创新完善监督方式方法,扩大人民群众对监督工作的参与度,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与此同时,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完善,全过程人民民主也不断制度化、体系化,在法治轨道上持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文/李林(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姬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