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对快递的需要不断增长,通过快递来寄送物品已成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然而,快递过程受到集装运输、多式联运等因素的影响,不可避免存在一定的损毁和丢失的风险。寄件人和快递公司常常会因为快递损毁或丢失后的赔偿问题产生纠纷。近日,顺义法院审结一起快递损失索赔案件,最终对寄件人的40万元的赔偿主张仅支持2.7万元。这是为什么呢?
顺义法院介绍,甲科技公司是北京市一家科技推广服务企业,主要经营计算机系统服务、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销售等。因业务需要,甲科技公司与乙快递公司签订长期的快递服务合同。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赔偿条款和保价条款。
2018年双方签订该快递服务合同后,甲科技公司通过乙快递公司寄送电子产品,会根据实际寄送物品情况选择是否保价。五年的合作中,甲科技公司的快递从未出现损失。
2023年7月,甲科技公司像往常一样寄送快递,快递的内容为数万枚电子芯片,自行打包、缠胶带后交给快递员,运费2711元,且未选择保价服务。但次日下午快递签收后,甲科技公司发现部分快递破损,经过一个月的清点,甲科技公司统计出快递共损失40万元。
甲科技公司认为乙快递公司存在过错,导致快递在运送中出现损坏、丢失的情况,快递签收时已经破损,故甲科技公司将乙快递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快递公司赔偿货物损失40万元。
但乙快递公司称其只同意赔偿27110元,理由是甲科技公司无法证明快递签收时已破损,且未选择保价服务,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未保价快递赔偿标准,即最多免除本次运费再赔偿九倍运费。
顺义法院审理发现,双方在快递服务合同里有约定赔偿条款和保价条款:“如果寄件人邮寄价值超过1000元的贵重物品,应在邮寄时如实声明价值,选择保价服务;选择保价后,快递公司按照快递价值收费,并按照快递实际损失价值赔偿。如果寄件人未保价,对于快递的损失,快递公司将免除本次运费,并在九倍运费的限额内赔偿。”该条款由快递公司预先拟定,并以下划线的方式明确标注,经过双方共同签字盖章。
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该案中,赔偿标准和保价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乙快递公司通过下划线的方式尽到提示义务,且甲科技公司曾多次使用保价服务,故应认定该格式条款有效。甲科技公司虽主张签收电子芯片快递时包裹便有损坏,但未当场验视,仅能提供收到快递五小时后拆封快递后的证据,不能证明快递签收时是否破损,且难以排除在此期间快递因其他原因致损的情况。
甲科技公司明知合同约定的保价条款而未保价,应当视为自愿按约定承担可能的不利后果。结合双方证据,不能证明乙快递公司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亦不能证明快递的损毁和遗失系在运输过程中出现,故应当由乙快递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免除本次运费,并在九倍运费的限额内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乙快递公司向甲科技公司退还运费2711元、给付货物损失费24399元,共计27110元。
法官表示,快递运输中存在不可控的挤压、冲撞等风险,寄件人可以采取分票寄递、保价等手段降低风险。快递服务通常是按照快递的重量而非价值来收取快递费,故快递保价是快递行业的通用做法,保价服务允许客户对寄送的物品声明价值,并支付相应的保价费用。
该案中,原告没有在当场验视快递,所以没有充分证据以证明快递损毁与快递运输直接相关,此外快递公司也就快递保价条款对甲科技公司尽到了必要的提醒义务,且寄件人明知快递保价条款而不保价,故发生快递损失时只能按照合同约定获得一定倍数的快递费作为赔偿。
实践中,保价条款通常作为格式条款存在于快递服务合同中,快递公司通过小程序强制阅读、合同文字加粗或下划线等形式将保价条款告知寄件人,提示寄件人注意。寄件人选择同意后,该条款就对快递公司和寄件人有约束力。
生活中,寄件人出于成本的考虑,在邮寄贵重物品时往往会忽视保价服务,选择不保价。这导致快递出现意外损毁、丢失时,寄件人得不到快递公司的全面赔偿。
故法官就该案件做出以下提醒:在寄送物品时,首先要仔细阅读快递合同的保价条款,明确相关权利和义务;其次在邮寄贵重物品时,寄件人应如实声明价值,合理选择快递保价服务,避免承担较大损失;最后,收件人在签收快递时应当场验视,发现损失及时向快递公司索赔。
通讯员/宋禹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屈畅
编辑/李涛
校对/房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