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见隔壁物流公司起火,上前灭火施救,其间不幸遇难身亡。男子家属与物流公司协商赔偿后,因认为遭到对方拖欠赔偿款,将对方诉至法院,索要剩余17万元赔偿款。
李某家属诉称,2018年12月5日晚6时许,北京某物流公司院内起火,李某前去救火,过程中不幸遇难身亡。
后李某之妻张某与物流公司协商,公司老板邢某承诺赔付家属40万元,约定于2018年12月底前一次性给付赔偿款,并在村委会的见证下签订书面协议。
然而截至2022年1月底,邢某只给付刘某现金共计23万元,仍有17万未给付。
据了解,邢某系事发物流公司的法人兼股东。现李某家属将北京某物流公司以及邢某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给付赔偿款17万元。
2月2日,北京房山法院窦店法庭公开审理此案。
庭上,李某家属代理律师表示,李某并非涉事物流公司员工,只是村委会一名电工,发现村委会旁物流公司靠墙堆放物起火后,他第一个冲到现场进行灭火工作。“但由于李某家属未在现场,所以具体死亡原因并不清楚。”代理律师表示。
“对于李某家发生的事情,我们也表示非常遗憾。”物流公司代理律师辩称,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三年,李某家属的诉求明显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另外,她表示公司已经赔付了25万元,并非李某家属所称23万元,且对方多年来也未主张相关权益,可证明李某家属是接受25万元补偿金额的。
“另外根据邢某的描述,当天火势并不大,李某是因使用灭火器不当导致死亡,其自身具有一定过错,李某救火出于好意,我们也对此表示非常钦佩。”物流公司代理律师表示,火情是之后自己熄灭的,并非因李某的救火行为。李某是在使用消防栓时,没控制好水压,导致水管脱手,金属头砸中头部去世。
对此,李某家属代理律师表示,在沟通赔偿时,邢某一直说自己经营困难,赔偿过程应当是中断的过程,故该案并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的有关规定。同时,律师当庭出示了6张收条,“邢某每次赔偿,给付的都是现金,从不用银行转账,所以双方约定每次收款打一张收条。”
从出示的6张收条来看,邢某给付最多的金额是事发当天给的10万元,最后一次赔偿是在2022年1月30日,给了两万块钱,6张收条共计23万元。“每次都在村委会交接。之后也委托村委会去要过钱,不能说死者家属从未主张。”
而对于已赔偿数额方面,法官要求公司代理人提交给付25万元的相关证据,而物流公司的律师则表示,当事人给出的理由是“相隔时间太久,对于赔偿次数、具体金额记不清,收条也已经丢失”,故无法证明给出25万元。
随后,法官宣布休庭,对双方进行庭下调解。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王浩雄
编辑/王朝
校对/李建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