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饲养宠物作为生活中的情感支柱,由此也催生了一批以宠物饲养繁殖为经营内容的经营者。但是,由于活体养殖培育的特殊性,对养殖人员的专业性及经营环境有着较高的要求,所以在经营的过程中,也存在相当大的风险。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双方合伙养宠散伙后互诉返还出资款的合伙合同纠纷案件。
【案件回顾】合作经营宠物猫繁育成活率低 双方产生分歧
王先生和张女士系朋友关系,双方于2019年决定一起合伙经营宠物猫繁育业务,双方协商,张女士负责出资买猫,王先生负责养猫并且负担养猫的生活支出。2019年5月、7月期间,双方出资7万元先后购买了两只加菲猫。合伙三年期间,王先生先后进行了多次配猫,但是因活体养殖培育的特殊性,多只幼猫死亡,最终只成活一只,收益5000元。
2022年4月,双方因购买猫咪的费用及后续养猫的费用负担问题发生争议。王先生要求张女士支付其垫付的购猫款项,并要求张女士负担两只猫饲养期间因生病及生产支出的医药费用。张女士拒绝承担上述款项,认为自己支付了部分购猫款后,王先生至今未提供任何票据证明实际履行了购猫事宜以及养猫事宜,张女士在合伙关系期间多次上门去看所购买的涉案猫,均被王先生拒绝或以其他理由推脱,双方还曾通过报警解决此事。而且王先生自己还养猫,其所谓垫付的费用无法区分是否是用于两人合伙购买的猫。即使是用在这两只猫上,双方约定了养猫的钱由王先生出,王先生应当负担养猫期间的医药费等费用。
故王先生于2023年7月将张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伙合同关系,分配合伙财产,并要求张女士承担其垫付的出资款3万余元及支付养猫的相关费用。张女士提出反诉,要求解除合伙合同关系,并返还相应的出资款4万余元。
【法院审理】双方形成事实合同关系 违约或未尽责均需为亏损担责
法院经审理认定,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王先生与张女士之间成立的合伙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
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故合伙人应对合伙事务依所占份额享有合伙利润及分担合伙债务。现双方同意解除合伙合同关系,依法应对双方合伙事务进行清算后确定合伙财产分配。对于王先生要求张女士支付购猫款及其他费用的诉讼请求及张女士要求返还购猫款的诉讼请求,因该费用均系双方为合伙事务实际进行的出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需要双方对合伙事务进行清算后才能计算具体返还数额。
综合考虑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履行情况,在本案中,一方面张女士未按照约定进行出资,存在违约行为;另一方面,张女士基于对王先生在繁育饲养猫方面能力的信任进行出资,王先生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尽责、审慎地执行合伙事务。虽然活体养殖行为存在一定的风险,但王先生在繁育猫选择及配种过程中未充分尽到其审查义务,在幼猫养育过程中亦存在幼猫多次死亡的情况,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劳务出资人,其对于双方合伙亏损的情况负有责任。因此,结合双方的出资比例进行计算,另综合考虑双方合伙内容、饲养能力等因素,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的合伙关系,繁育猫两只归王先生所有,王先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张女士相应费用,驳回了双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作出判决后,双方均未表示异议,王先生支付了相应案款。案件现已生效。
文/郭思雨(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编辑/王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