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8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北京四中院获悉,近日第四批15件中国环境资源司法案例刊载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环境法数据库及相关门户网站,北京四中院审结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诉朱某良、朱某涛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成功入选该批案例。
北京四中院一环境司法案例入选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网站刊登的第四批中国环境司法案例
近日,第四批15件中国环境资源司法案例刊载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环境法数据库及相关门户网站,北京四中院审结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诉朱某良、朱某涛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成功入选该批案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签署的谅解备忘录中关于加强案例交流的安排,双方商定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环境法数据库及相关门户网站设立专门版块,持续发布中国环境资源审判的相关信息,将中国环境司法典型案例与世界各国共享。
二人非法开采致生态系统被完全破坏 获刑后还被判进行生态修复
据了解,2015年10月至12月,朱某良、朱某涛在承包土地内非法开采建筑用砂8.9万立方米,价值446.9万元。经鉴定,朱某良二人非法开采的土地覆被类型为果园,地块内原生土壤丧失,原生态系统被完全破坏,生态系统服务能力严重受损,确认存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机构确定生态环境损害恢复方案为将损害地块恢复为园林地,将地块内缺失土壤进行客土回填,下层回填普通土,表层覆盖60厘米种植土,使地块重新具备果树种植条件。恢复工程费用评估核算为225.5万元。
北京检察院第四分院以朱某良、朱某涛非法开采造成土壤受损、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该案刑事部分另案审理)。
2020年6月24日,朱某良、朱某涛的代理人朱某某签署生态环境修复承诺书,承诺按照生态环境修复方案开展修复工作。修复工程自2020年6月25日开始,至2020年10月15日完成。2020年10月15日,北京市房山区有关单位对该修复工程施工质量进行现场勘验,均认为修复工程依法合规、施工安全有序开展、施工过程中未出现安全性问题、环境污染问题,施工程序、工程质量均符合修复方案要求。施工过程严格按照生态环境修复方案各项具体要求进行,回填土壤质量符合标准,地块修复平整,表层覆盖超过60厘米的种植土,已重新具备果树种植条件。
上述涉案土地内存在无法查明的他人倾倒的2.1万立方米渣土,朱某良、朱某涛在履行修复过程中对该部分渣土进行了环境清理支付工程费用75.4万元。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民事判决:朱某良、朱某涛对其造成的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朱岗子村西的1.4万平方米土地生态环境损害承担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确认朱某良、朱某涛已根据《房山区朱某良等人盗采砂石矿案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书》确定的修复方案将上述受损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已履行完毕)。朱某良、朱某涛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65.3万元;朱某良、朱某涛在履行本判决第一项修复义务时处理涉案地块上建筑垃圾所支付费用75.4万元折抵其应赔偿的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65.3万元。朱某良、朱某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鉴定费11.5万元。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据介绍,该案中,北京市房山区有关单位积极履行环境监督管理职责,对于被告人自行实施的生态修复工程进行过程监督并出具相应的验收意见,符合其职责范围,且具备相应的专业判断能力,有关单位联合出具的验收意见,可以作为认定当事人自行实施的生态修复工程质量符合标准的重要依据。同时,评估机构在此基础上,对修复工程进行了效果评估,确认涉案受损地块内土壤已恢复至基线水平,据此可以认定侵权人已经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王浩雄
编辑/朱葳
校对/李建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