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行原董事长终身禁业,究竟所为何事?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披露了3张关于吉林临江农村商业银行(下称“临江农商行”)的罚单,处罚信息显示,该行存在“公章管理存在严重缺陷”等3项主要违法违规事实,被处以60万元罚款。同时,该行原董事长张某伟对于上述违法违规事项负有责任,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白山监管分局处以终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的处罚。
券商中国记者从裁判文书网获悉,张某伟时任临江农商行董事长期间,为帮助他人获取贷款和使用资金,曾收受他人价值达148万元的财物。另一则法律文书显示,张某伟任职期间,该机构原副主任还欺骗下属员工,套取贷款后个人使用。
董事长遭终身禁业,曾受贿148万
9月27日,国家金融的监督管理总局官网披露了3张关于临江农商行的罚单。处罚信息显示,临江农商行存在的主要违法违规事由包括:公章管理存在严重缺陷;以本行员工名义虚构贷款情节发放贷款;违规发放虚假用途贷款且信贷资金被挪用。就此,白山监管分局对该行处以60万元罚款。
同时,时任临江农商行董事长张某伟对上述公章管理存在严重缺陷、以本行员工名义虚构贷款情节发放贷款、违规发放虚假用途贷款且信贷资金被挪用事项负有责任;业务总监张某对上述违规发放虚假用途贷款且信贷资金被挪用事项负有责任。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对于该行原董事长张某伟作出终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张某处以警告处罚。
券商中国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取到的一则法律判决书显示,张某伟曾在任职期间,收受他人贿赂超百万元。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发布的刑事判决书揭示了对张某伟行贿的被告人任某军的具体细节。
法院判决认定,2006年至2015年期间,作为临江市林区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的任某军,为获取贷款和使用资金,先后三次给予时任白山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副主任、临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党委书记、理事长张某伟(另案处理)财物,价值共计148万元。任某军于2019年6月被留置期间,向通化市廉政教育中心看护队员宋某文行贿3.5万元。判决中提到的张某伟即时任临江农商行董事长。
2020年11月,法院二审判定,任某军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企业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依法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行贿罪。最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
资料显示,临江农商行的前身是成立于1996年的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位于吉林省白山市,2015年6月,原银监会批复同意了筹建吉林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年10月,吉林省原银监局同意该行开业,并核准了张某伟的董事长任职资格。
天眼查平台显示,目前临江农商行第一大股东为长春农商银行,持股比例达50.97%。2019年7月,该行法定代表人由张某伟变更为李新科。
涉事银行原副主任欺诈下属套取贷款
除了受贿以外,张某伟任职期间的下属管理人员也曾欺骗银行职员套取贷款被公之于众。
根据近日对临江农商行的相关罚单,张某伟对“以本行员工名义虚构贷款情节发放贷款、违规发放虚假用途贷款且信贷资金被挪用事项”负有责任。
券商中国记者从裁判文书网发现,临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即临江农商行前身)原副主任王某杰曾卷入骗取贷款的违法案件中。彼时,张某伟即临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党委书记、理事长。
法律文书显示,2014年8月1日,临江农村信用联社副主任王某杰打电话找到临江农村信用联社职工孙某,称联社需要办理股金贷款入联社股金账,让孙某前来信用联社“顶一下名”。孙某认为,这是本单位的公事,应该无妨,于是来到信用联社,按照联社股金贷款方式在信贷员填写的合同上签字办理了贷款手续,金额为80万。
2017年2月,信贷员突然找到孙某,要求其归还这笔80万的贷款。经过多方询问和调查,孙某发现,自己这笔贷款根本没有转入单位股金账户,80万元贷款被王某杰个人使用,自己属于被王某杰欺骗,“我在不知道的情况下顶名贷款,吉林临江农商行和王某杰欺骗我办理了贷款手续”。此后,孙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自己的顶名贷款无效。
当地法院认为,孙某与临江农商行虽然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的相对方为该行,但王某杰以该单位原主任的身份,利用身份便利,有理由使孙某信任其是为单位填补股金不够,而非为王某杰本人贷款,孙某因王某杰的欺诈行为,陷入错误认识中,而与临江农商行签订借款合同,结合临江农商行及王某杰出具的证明材料,能证明该借款合同是在王某杰的欺诈下签订。综上,孙某与临江农商行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因存在欺诈,显失公平,故该合同为可撤销的合同。(吴凯莫)
编辑/田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