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报警电话是群众遇到危难时的重要求助途径,也是公安机关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打击违法犯罪的快速通道。然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乌苏市男子翁某却因为经济纠纷捏造事实谎报案情,最终受到处罚。
2022年2月25日,翁某向乌苏市公安局报案称,其车辆及车内1万多元现金被盗。公安机关调查发现,翁某明知车辆是被朋友杨某开走,为要回车辆,报案谎称车辆丢失,误导公安机关执法办案。乌苏市公安局以翁某谎报案情,对其作出行政拘留7日、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翁某不服,向乌苏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乌苏市人民政府依法维持处罚决定。
翁某不服该行政复议决定,向乌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该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
法院认为,翁某利用公安机关出警解决自己的经济纠纷,严重扰乱了公安机关的正常执法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乌苏市公安局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翁某的诉讼请求。
翁某不服,向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翁某与杨某存在经济纠纷,翁某向公安机关报案谎称车辆被盗,并且在报案时未向公安机关陈述事实,为此公安机关启动相应的执法程序,造成警力资源的浪费,影响正常的依法办案,翁某的行为属于谎报案情。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二审法官庭后表示,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谎报警情应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同时,刑法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谎报案情(警情)、随意拨打110会浪费警力资源,可能使真正身处危难情形需要紧急援助的人得不到及时的救援。本案中,翁某利用公安机关出警解决自己的经济纠纷,严重扰乱了公安机关的执法秩序,应当受到相应处罚。
文/潘从武 张秀 田志科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