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没有想到,自己花30多万元购买的“七手”宝马车在事故维修时竟被发现存在“调表”情况,于是他将上一任车主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购车款。日前,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因杜某提供的检测报告不能证明调表行为发生在何种时间、经何人之手,被依法认定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最终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购买二手车时应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否则,原告如起诉将面临较为严苛的举证责任。
修车发现调表猫腻,起诉要求退还购车款
去年5月,杜某通过朋友介绍花34万元购买了仇某的宝马轿车,仇某出具了一份《检测认证评估报告》,显示里程数为45000公里。双方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但没有签合同。
根据行驶证记载,杜某购买前,这辆车在2018年5月至2021年11月间就已几经转手,分别在六个人名下登记过。仇某当时以34.5万元的价格从前一位卖家处购买到这辆“七手”宝马,之后还花了2万多块钱对车辆进行了装修。
去年10月,杜某发生交通事故去4S店维修时,被告知该车存在调表现象,真实里程数已接近10万公里,且在2022年5月之前存在多次调表行为。杜某气不过,一纸诉状把仇某告到崇川法院,要求判令仇某存在欺诈行为,撤销买卖合同并退还购车款34万元。
诉讼中,原告杜某为证明案涉车辆存在调表行为提供了三种数据:其一是某APP出具的检测报告,载明里程记录存在多处异常,其中2021年10月为9万公里、2022年5月为5万公里、2022年11月为64491公里;其二是在某宝马4S店维保时该店出具的维修历史数据,载明2021年6月里程数为95967公里;其三是另一款APP出具的检测报告,里程记录载明2019年8月为84929公里、2019年9月为3万公里、2021年6月为95967公里。
被告仇某对上述三种数据均不认可,认为数据来源、形成过程无法确认且相关数据自相矛盾。
法院:无法证明调表人和时间,驳回诉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车辆的买卖虽无书面的合同,但形成了口头上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应予确认,本案争议焦点为仇某在案涉买卖合同关系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148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案中,被告仇某在出售车辆时向原告杜某提供了相关评估报告,杜某在购车时并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当时认可了该报告。后杜某自行通过其他途径获取了相关里程数据,仇某在诉讼中虽不予认可,但结合多种数据的存在,案涉车辆存在里程数调整的事实不可否认。
法院认为,杜某主张仇某在出售车辆时实施了调表的欺诈行为,主要依据是检测报告以及车辆在仇某名下的登记时间等,但依此并不能直接证明仇某在售车时实施了调表的欺诈行为,即调表行为发生在何种时间、经何人之手不得而知。杜某并无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因此,法院不能认定仇某在案涉买卖合同关系中存在欺诈行为,杜某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另查明,仇某经营某汽车电子有限公司,相较于杜某,应具备相对更多的有关汽车的理论知识。法院认为,汽车是否存在调表的情况,仇某应尽到更全面的审查义务,故其确实存在一定的违约行为,但其违约之程度并不致合同效力之否定。
最终,崇川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杜某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购买二手车应签订书面合同
“二手车市场鱼龙混杂,调表、泡水车、重大事故车等情形时有出现,买家务必谨慎选择。”法官提醒,民事纠纷中认定欺诈主要以欺诈行为和欺诈故意作为争议点,即卖家存在调表等欺诈行为且对此明知。
因此,买家在购买二手车时应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详细列明车辆的真实情况和纠纷解决方式,并要求卖家对车况进行详细说明和保证。此外,双方应尽量找更加专业的检测机构对车辆进行全面的评估。否则,作为原告如想要证明被告存在欺诈,需要承担相对更严苛的举证责任,即使起诉到法院也可能承担败诉的法律风险。
文/王杨 万承源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