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判决书,牵出一段“辛酸”的故事。日前披露的一份法律文书,显示长安基金陷入了“15华业债”的漩涡之中。从一审民事裁定书来看,此前长安基金的起诉被驳回。最新情况显示,长安基金已提交上诉,最终结果尚未可知。
多位业内人士提醒,债券基金以稳健收益为目标,在债券投资中,最重要的是不“踩雷”,避免给投资者造成较大损失。
长安基金“辛酸”讨债
近年来的债券投资中,个别信用级别不高的债券“爆雷”,往往令一些投资机构被牵连其中。
根据北京金融法院民事裁定书,长安基金提出的诉讼请求包括两大方面:一是,请求判令各被告对长安基金投资“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15华业债)94701000元(指债券面值,下同)所导致的损失24314652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是,请求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长安基金表示,2015年8月6日,15华业债实际发行15亿元,发行价每张100元,债券起息日为2015年8月6日,期限5年,附第3年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和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付息日为每年8月6日,发行票面利率为5.8%/年。
2018年7月9日,华业资本发布《关于“15华业债”公司债券回售的公告》及《关于“15华业债”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上调的公告》,表示行使上调利率选择权自2018年8月6日上调利率至8.5%/年,以期吸引部分投资者放弃行使回售选择权;2018年8月2日,华业资本发布《关于“15华业债”公司债券回售结果的公告》,有效回售申报1542309张,回售后剩余存续债券13457610张,对应债券1345761000元。2018年9月28日之前,华业资本及15华业债所披露信息一切正常;但自2018年9月28日开始,华业资本陆续爆出债权投资业务遭受重大损失、违规对外担保、主要股东及其派出董事侵犯公司利益等事项,该等事项已存在多年,但15华业债信息披露文件未作出披露。
北京金融法院认为,华业资本的公司高管涉嫌收受巨额贿赂并协助隐瞒恒韵医药应收账款造假,即长安基金主张的华业资本的虚假陈述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相关刑事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故而本案不宜直接作出处理。因此,对长安基金的起诉予以驳回。北京金融法院还表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最新情况显示,长安基金选择了上诉。
近日,华业资本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来的(2023)京民终146号《民事裁定书》。
公告的相关内容如下:上诉人长安基金因与被上诉人华业资本、国金证券、大华、联合资信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金融法院(2021)京74民初1078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撤销北京金融法院(2021)京74民初1078号之二民事裁定;2、本案指令北京金融法院审理。
而长安基金终究能否讨债成功,或许还要等待下一次的披露。
信用债投资需谨慎
多位受访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在做债券投资时,不踩雷是规避风险的第一要素,因此采用的信用策略不能盲目下沉。
在东海基金基金经理邢烨看来,固收类基金以稳健收益为目标,这决定了风险和回撤的控制很重要。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是投资的底线。其中,信用风险主要依托内部的信评框架。
“这几年信用风险时有发生,但我们没有做‘一刀切’,没有因此而不再投资信用债,而是在研究层面做更多工作。我们有自己内部的信评体系,信用研究也不是大众意义上看财务报告、和公司管理层进行交流,而是进行很多深入走访和草根调研,了解企业最真实的情况。比如我们看地产企业,不是只看财报,而是会到项目现场去观察人流量、了解销售情况。我们也把信用策略和权益投资相结合,完善对股票、债券等资产的评估能力。”东方红资产管理纪文静表示。
沪上一位基金经理透露,债券投资要具备底线思维,公司在信用风险的控制方面非常严格;同时,入库标准也比较高。此外,在投资中,还会降低单一券种的集中度。
值得注意的是,监管也在从严要求债券基金投资信用债的比例及杠杆。此前多家基金公司透露,在上报债券基金新产品的时候,收到了最新监管要求。其中,投资于信用债的评级须在AA+(含AA+)以上。其中,投资于AA+级的信用债占持仓信用债的比例不超过20%,投资于AAA级的信用债占持仓信用债的比例不低于80%。(陆海晴)
编辑/田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