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不满美容整形手术效果,在网上发言“抹黑”美容机构,被起诉侵犯名誉权,近日,湖南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名誉权纠纷案件。法院认为消费者的行为并非蓄意降低美容机构的公众评价,维权虽有不恰当之处,但尚不足以认定为对美容机构名誉权的侵害。
2020年9月,蒋女士在美容机构行鼻部整形手术。2021年10月,蒋女士对术后鼻部形态不满意,又在美容机构行修复手术。因鼻子反复出现发炎、肿胀情况,蒋女士多次前往医院治疗,后被诊断为鼻部感染。
对此,蒋女士要求美容机构退款赔偿,但未能协商一致,于是自2022年1月起,陆续在网上发布包含“黑心XX”“毁容”“受害者”等内容的视频。其他客户看到上述视频后,纷纷要求美容机构退款。在收取部分手续费后,美容机构予以退款。后来,美容机构认为蒋女士的行为对其造成了严重影响及经济损失,侵犯了其名誉权,故诉至法院。
蒋女士与美容机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经一审、二审审理,法院认为美容机构医疗行为发生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记载的期限外,据此认定美容机构存在过错。
法院认为,该案中,蒋女士因双方协商无果,在网上发布了包括“黑心XX”“受害者”等内容的视频,虽美容机构因此有部分损失,但是考虑到美容机构未积极处理蒋某术后发炎这一现实背景,且结合医疗行为发生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期限外的事实,法院认为蒋女士的行为并非蓄意降低美容机构的公众评价,蒋女士维权虽有不恰当之处,但尚不足以认定为对美容机构名誉权的侵害。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美容机构的诉讼请求。美容机构并未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表示,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消费者评价反馈及行使监督权有了更加便捷、公开的平台。作为消费者一方,“对”还是“错”,“违法”还是“合法”的关键,就在于自己的评价有没有违背客观事实。所以消费者在评价时应当针对商品或服务本身,实事求是,不捏造歪曲事实,要注意言语措辞的理性。同时,广大爱美人士如想要通过医美手段改善容貌,一定要擦亮眼睛,选择资质健全的医疗美容机构;在接受医疗美容服务前,应对诊疗风险充分了解并合理评估,理性作出选择。此外,医疗美容机构应对“吐槽”给予必要的容忍,应该把消费者的评价权、监督权视为对自己的一种鞭策和激励,通过积极沟通、提高服务和及时反馈来获得消费者的理解及信任,让消费者有良好的消费体验。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王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