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9日,国家卫健委、民政部和国家中医药局联合印发《关于严禁养老机构违法违规开展医疗服务的通知》,其中要求坚决杜绝养老机构内无执业资质的机构,以“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等医疗机构、医养结合机构名义提供医疗服务。
通知中指出,严禁无资质机构和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坚决杜绝养老机构内无执业资质的机构,以“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等医疗机构、医养结合机构名义提供医疗服务。坚决杜绝养老机构内无行医资质的相关人员,以“医师、护士、医技人员”等卫生技术人员名义提供医疗服务。要强化养老机构主体责任,对内设医疗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备案,并聘请具有资质的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养老机构与其他医疗机构合作内设医疗机构或购买医疗服务时,应当核验提供医疗服务机构和人员的资质。
同时,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卫健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名称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规范命名医疗机构名称,严禁使用未经核准的医疗机构名称,不得使用可能产生歧义或者误导患者的名称。坚决杜绝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备案范围。坚决杜绝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使用的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
此外,各地卫生健康、中医药部门应依法依规严厉打击养老机构内的无资质医疗机构、无行医资质相关人员擅自提供诊疗服务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和相关人员违法开展医疗服务的行为,涉嫌犯罪的人员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并及时向当地民政部门通报查处整治情况。民政部门应配合当地卫生健康、中医药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国家卫健委等三部门表示,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医师要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遵循临床诊疗指南,并遵守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和医学伦理规范等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对入住老年人负责救治或进行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亲自诊查、调查并出具机构内死亡老年人《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编辑/谭卫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