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起诉财产被冻结 恶意串通其他公司转移债权 法院驳回相关变更申请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2-12-29 12:46

债权转让作为资产流动的一种方式,具有盘活资金、助力市场消化债务的作用。债权转让如果发生在执行过程中,则需要特殊的审查程序。如果有人恶意串通,通过债权转让减少自身责任财产,逃避债权、规避执行,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当接受债权转让的一方向法院申请变更为涉案债权申请执行人时,法院将驳回其变更申请。12月29日,北京石景山法院在涉债权转让变更申请执行人案件情况新闻通报会上就通报了这样一起典型案例。

永某公司申请执行某商贸有限公司、皇甫某某、郑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石景山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确认:某商贸有限公司、皇甫某某、郑某某共同连带给付永某公司货款2300万元及该笔2300万元产生的利息340万元以及垫付税金369万元。因某商贸有限公司、皇甫某某、郑某某未按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还款期限履行还款义务,永某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向石景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石景山法院提交书面申请,撤回该案执行申请。

此后,永某公司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经过转手,某农业公司受让了该案债权。随后,某农业公司向法院申请将自己变更为该案申请执行人,并提交了永某公司与某供应链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某供应链公司与某农业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并表示上述债权转让协议均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以书面方式履行了通知债务人的义务,故向法院申请将债权受让人某农业公司变更为该案申请执行人。

法院经过审查,发现案外人江苏某港口公司以该案申请执行人永某公司作为被告于2021年12月8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22年1月29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冻结永某公司的银行存款129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考虑到永某公司在其他诉讼中作为被告,且财产被其他法院裁定保全的情况下,永某公司享有的债权亦属于其责任财产,因此永某公司转让其名下的债权有逃避债务的可能,亦可能损害永某公司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法院裁定驳回某农业公司所提将该案申请执行人从永某公司变更为某农业公司的申请。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石景山法院表示,审查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案件不仅要审查债权转让的真实性,还应审查是否存在通过债权转让减少自身责任财产,逃避债权、规避执行,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审查中应结合债权转让的方式、受让方是否支付合理对价、申请执行人是否处于破产清算程序、是否存在其他未决诉讼等情形进行综合判断。申请执行人在对第三人负有尚未清偿的债务,且已进入法律程序的情况下,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转让,有可能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故对债权受让人的变更申请不应予以支持。

据了解,石景山法院近三年审理因债权转让变更申请人的执行异议案件为86件,变更申请人包括公司和自然人,其中中小企业通过债权转让申请变更申请人的案件为75件,占比87.2%。为优化营商环境,盘活不良资产,石景山法院积极解决执行过程债权转让问题,通过执行裁决手段审查变更申请人的合法性,严厉打击为逃避债务进行虚假债权转让行为,为区域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保障。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编辑/倪家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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