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市副中心试点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和碳排放综合评价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2-12-23 20:26

为落实《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北京城市副中心建设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实施方案》相关工作要求,从源头协同推动城市副中心节能降碳,助力绿色低碳发展,近日,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北京城市副中心管委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通州区人民政府出台《在北京城市副中心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和碳排放综合评价试点的工作方案》。

试点区域为北京城市副中心建设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范围,涵盖通州区全域906平方公里。

在试点区域范围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含)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含)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开展项目节能审查和节能审查承诺制试点的项目,需开展项目用能和碳排放综合评价。

其中,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含)标准煤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和碳排放综合评价试点工作;通州区发展改革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和行政审批局分别负责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和碳排放综合评价试点工作。自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正式受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开展项目用能和碳排放综合评价。

用能和碳排放综合评价试点工作在现有节能审查工作基础上开展,根据节能审查核定的项目能源消费品种和消费量进行二氧化碳排放核算,项目单位无需单独编制碳排放评价报告,不会增加项目单位前期工作费用。其中,对于适用节能审查的项目,项目单位在执行《关于优化营商环境调整完善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意见》(京发改规〔2017〕4号)基础上,在节能报告中完善项目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和强度测算以及降低二氧化碳排放措施。对于适用节能审查承诺制试点的项目,项目单位在执行《关于印发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承诺制试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京发改规〔2019〕3号)基础上,在节能审查承诺书中完善项目二氧化碳排放相关内容。节能审查管理部门对试点项目进行用能和碳排放综合评价,根据节能审查核定的项目能源消费品种和消费量,识别项目二氧化碳排放边界,依据二氧化碳排放核算相关标准及指南,核算项目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和强度,提出适用的节能降碳措施,并根据相应行业碳排放基准值和先进值,对项目碳排放水平进行评价等。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武文娟
编辑/叶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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