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在担任某学校外聘指导教师期间,利用“一对一”单独授课的机会多次猥亵一名女童。11月15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王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同时,禁止被告人王某某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此案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发布《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后,全国首例适用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教职人员依法宣告终身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工作的刑事案件,引发社会关注。
《意见》规定,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协调刑法与未保法的关系
今年5月,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办结了一起培训机构教师猥亵儿童的刑事案件。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涉案培训机构不仅未取得相关办学许可,涉案教师也未进行入职查询,且无相应教学资质。
根据公益组织“女童保护”统计,在2021年媒体曝光的223起性侵儿童案例中,有105起是施害人多次作案,占比47.09%;有7起案例的罪犯曾因性犯罪受到处罚,其中部分为教职工。
“对未成年人实施的伤害,如果施害人有更多机会接触未成年人,犯罪几率会增加。”在“女童保护”发起人孙雪梅看来,从业禁止的意义,就在于减少施害人和被害人接触的机会,更大可能地预防针对未成年人的伤害。
事实上,为防止犯罪人“重操旧业”,我国一直在不断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从业禁止制度。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为进一步强化对未成年人的保护,2020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新增第六十二条,针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规定了终身禁业制度,明确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同时明确,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最高法研究室、最高检第九检察厅、教育部教师工作司有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说,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后,对于如何协调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关系,对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在判决中要否作出、如何作出从业禁止的决定,存在不同认识,实践中判法也不一致,有的甚至对本应终身禁业的情形只判处了一定期限禁业。
因此,为保障法律准确实施,有效落实从业禁止制度,切实保护未成年人,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研究起草了《意见》。
凝聚各方力量打出“组合拳”
师德师风是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保障儿童合法权益。
近年来,相关部门一直在加大对教师队伍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侵害学生的行为做到“零容忍”。
《意见》共10条,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从小切口入手解决目前亟须解决的问题的思路,针对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的教职员工犯罪问题,依法落实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制度,切实为保护未成年人提供强有力司法服务保障。
《意见》明确了对犯罪的教职员工判决从业禁止的具体规则,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有关负责人表示,如此判决,既能让被告人明确知晓自己被禁业的范围,也能够让用人单位更好落实入职查询义务,还能够向全社会宣示,起到监督和警示作用,有利于堵塞可能出现的漏洞,进一步加强社会管理,为未成年人保护增加“隔离带”和“防火墙”。
记者注意到,在此前宣判的一些与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相关的从业禁止案件中,法院多依据的是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的规定。
对此,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认为,此前法院判决时,引用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从业禁止判决的情况确实更为普遍,此次《意见》从法院判决的角度,明确要求各地引用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进行判决,进一步强化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权威性,更有利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贯彻实施。
实践中,由于教育行政部门不能及时掌握教职员工犯罪的判决结果,导致有的教师犯罪后隐瞒犯罪情况仍从事教师职业的情况时有发生。
为避免犯罪教师隐瞒身份继续从事相关职业,《意见》从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工作衔接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规定教职员工犯罪案件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三十日内将裁判文书送达被告人单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同时明确,对于其他部门所属的教育机构和校外培训机构,由教育行政部门将裁判文书转送有关主管部门。
凝聚各方力量,打出“组合拳”,是《意见》的一大亮点。
《意见》明确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犯罪教职员工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理、处分和处罚。符合丧失教师资格或者撤销教师资格情形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收缴其教师资格证书。同时,《意见》规定,对于有必要适用从业禁止措施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应当提出相应建议;对于判处从业禁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从此前的一些案例中不难发现,个别用人单位并未很好地落实入职查询义务。对此,《意见》特别提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现有关单位未履行犯罪记录查询制度、从业禁止制度的,应当向该单位提出建议。
值得一提的是,为突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意见》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实际控制人犯罪,参照本意见执行。
司法学校社会要协同发力
记者注意到,《意见》施行后,已有北京、甘肃等多地相继出现了依据《意见》贯彻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案例。
发布典型案例,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和用人单位充分认识从业禁止制度对于保护未成年人的重要意义,自觉落实从业查询制度要求,坚决防止被禁业人员进入教职队伍,正是相关部门下一步的重点工作之一。
三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相关部门将加强学习培训,严格依法办案。通过举办专题讲座、联合培训等形式,将《意见》作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教育行政部门的重点培训内容,切实抓好学习宣传,推动社会共治,推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学校保护和社会保护协同发力,共筑未成年人保护立体屏障。
最高法、最高检、教育部将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教育行政部门,准确执行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和《意见》的有关规定,准确适用、严格执行从业禁止制度。
同时,强化监督指导,加大对侵犯未成年人权益各类犯罪的惩治力度,不断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工作衔接,探索、完善符合当地工作实际的衔接办法和流程,加强沟通交流,强化执行监督和反馈,确保全面、准确落实从业禁止制度,彰显依法严惩立场。
文/赵晨熙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