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7日,银保监会官网发布消息称,银保监会制定的《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已于近日发布。同时,《关于印发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规则的通知》(下称“披露规则”)也正在研究制定。办法和披露规则将通过“1+1”的方式,统筹所有人身保险产品的信息披露,在披露维度、深度上都有新突破。
办法明确保险公司作为产品信息披露的主体,应当将产品的条款、费率、现金价值全表等与消费者权益密切相关的信息进行全面披露。披露材料由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负责管理,保险公司不得授权或委托个人保险代理人自行修改保险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
权威人士接受上海证券报记者独家采访时表示,办法内容非常丰富,涉及人身保险产品的条款、费率表、产品说明书等方面,其中多项要求都是人身险行业借鉴境内外信息披露经验后首次提出。
一个规章:覆盖所有产品、全流程
办法扩大了人身险产品信息披露的范围。在投连、分红、万能等新型产品的基础上,办法对重疾险、医疗险等其他类型的人身险产品也提出了产品说明书要求。
“最近几年,消费者对风险保障型产品包括重疾险、长期医疗险关注得更多,市场上可供选择的产品也很多。但实际上,消费者对这类产品更难理解。不夸张地说,消费者真正想了解自己得到了什么保障、疾病定义到底是什么,没有这方面的医学知识背景是很难做到的。因此,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对所有人身险产品都提供产品说明书,可以更好地让消费者理解保险产品。”业内人士坦言。
此外,一项新增披露内容“所有人身险产品都需要披露产品费率表”引发行业激烈讨论,这是人身险行业首次提出这一要求。
“人们选择保险产品时,除了关心服务保障水平等因素,有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是价格。虽然不同产品保险责任不一样,但消费者还是会比较同一类型产品的价格。监管部门应该通过这样的手段,去指导消费者了解保险产品的真实价格。披露产品费率表是一个比较大的尝试和突破。”一位行业观察人士表示,这让消费者更明晰地了解产品信息,便于其选择和比较产品。
一个统筹:构建“1+1”制度体系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时表示,银保监会正在同步研究制定披露规则,对不同设计类型的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要求进行重新梳理和细化,以便于消费者更全面、清楚地了解保险产品的功能作用,更好地选择保险产品。他表示,随着行业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从严监管导向更加明确。总的来看,当前产品信息披露制度建设还存在短板,尚未建立适用于所有人身保险产品的信息披露整体框架和配套规则。同时,原有一些监管要求已不能满足新形势下监管工作需要,需要统筹规划并制定新的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制度,为此研究制定了办法。
业内权威人士告诉记者,办法首次针对所有人身保险产品制定了全面的信息披露办法,将与接下来发布的披露规则形成部门规章与配套规则相辅相成的“1+1”制度体系。
“无论是什么类型的人身险产品,从设计本源来讲都是提供风险保障功能的保险产品。”该业内权威人士表示,通过信息披露让消费者明白产品的本质,是办法制定的初衷。
据他介绍,总体上,无论是投保环节还是服务环节,办法明确了保险产品在售前、售中、售后全过程的信息披露内容,包含了产品、销售、理赔、转保等方面,覆盖了人身险产品经营的全链条。这实际上是要求保险机构披露更多产品信息给消费者,提升产品信息披露透明度,便于消费者选择、比较产品,形成一个健康有序的保险经营生态。
编辑/范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