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闭幕的二十大中明确指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仍然在农村。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合法土地权益,鼓励依法自愿有偿转让,这些极为重要的论述,都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资格的认定问题密切相关。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10月28日,明律师事务所发起了第十一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问题理论与实务研讨会”。众多法学专家学者、资深行政法律师共同献言献策,以更好的维护农民利益为宗旨,切实解决被拆迁人法律问题为目标,力争为更加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贡献力量。
出席本次研讨会的专家学者有: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主任、创始合伙人杨在明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院院长解志勇教授等。
杨在明表示,在司法实践中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明而引发的纠纷,已经成为农村办案实务中非常重要的问题,无论是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还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的收益分配,集体资产的处分,宅基地的使用等纠纷,都涉及到成员资格的认定问题。但很尴尬的现实是,关于如何认定,现行法中尚没有明确规定,这给律师实务带来了很大难题。
会议上,与会专家学者及参会律师们围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是否属于村民自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争议的救济路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定标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裁判差异”等四个议题展开了研讨。
其中,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教授肖鹏指出,复合判定方式作为目前比较认可的资格判定,可以预见会被写入正在研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但如何确定特殊情况下的资格认定会是立法和实践难点,村民自治应是有前提的自治,救济途径也是要有完善的体系。差异化的现实存在不可避免,但应对差异化,应有更高部门指导与监督的存在。
“本次交流研讨十分深入,期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出台之日,能够全面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问题,给农民朋友们一个崭新的未来。让农村真正成为下一个经济时代最具价值的希望沃土。”杨在明表示。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解丽
编辑/张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