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日,银保监会就《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共6章,32条,分别是总则、信息披露主体和披露方式、信息披露内容和披露时间、信息披露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自2023年6月30日起施行。《办法》适用于个人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要求,团体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将有另行规定。
《办法》指出,所谓人身保险,按险种类别划分,包括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按保险期间划分,包括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和一年期及以下的人身保险。
《办法》明确,保险公司为产品信息披露的主体,信息披露对象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同时,明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银保信等机构作为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的行业公共平台,为社会公众及保险消费者提供权威的信息查询渠道。
在信息披露内容和披露时间方面,《办法》明确,保险公司应披露的产品材料信息,包括产品条款、费率、现金价值表等与消费者权益密切相关的信息。明确保险产品在售前、售中、售后全过程的信息披露内容,以及服务特殊人群的信息披露要求。
例如,《办法》要求,对购买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且有转保需求的客户,保险公司应确认客户知悉转保产生的相关利益损失,可能因年龄、健康状况等变化导致转保后的保障范围、相关费用调整,医疗、重疾产品等待期或需重新计算等信息,要充分提示客户了解转保的潜在风险,禁止诱导转保等不利于客户利益的行为发生。
在信息披露的管理方面,《办法》规定,保险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应当由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负责管理。除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以外,保险公司的其他各级分支机构不得设计和修改保险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
同时,保险销售人员、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自行修改代理销售的保险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
此外,未按《办法》规定设计、修改、使用产品信息披露材料的保险机构,将由银保监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被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见习记者 秦燕玲)
编辑/田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