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男子在明知他人销售的降糖胶囊中含有非法添加的降糖西药成分的情况下,仍然购进并包装成保健品销售给全国各地代理商、散客获利,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公诉。
2022年1月29日,中国检察网公布了该案件的起诉书。起诉书显示,被告人蒲某某,男,1987年出生,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1月17日被蓬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2月24日经蓬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日被蓬莱市公安局逮捕。被告人孙某某,男,1989年出生,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1月17日被蓬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2月24日经蓬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日被蓬莱市公安局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蒲某某于2018年10月至2019年11月,在明知孙某某销售的降糖胶囊中含有非法添加的格列本脲、盐酸二甲双胍西药成分的情况下,仍从孙某某处购进613060元的含有格列本脲、盐酸二甲双胍西药成分胶囊板,并通过吴某某(另案处理)帮助设计、印刷胶囊板的外包装,将购进的胶囊板包装成“通脉稳唐”“清血化唐”两种降糖保健品,通过电话、网络等途径对外以降糖产品对外销售,在销售过程中指使德邦物流等快递人员隐匿发货人、发货地址、发货类型等信息向全国各地的代理商、散客进行销售,销售价值共计人民币3711176元。从被告人蒲某某处查获未销售胶囊价值人民币118440元。
被告人孙某某于2018年10月至2019年11月,在明知格列本脲、盐酸二甲双胍成份禁止添加在保健食品中的情况下,仍在河南省淮阳县租赁仓库,购买封口机、压板机等设备,将从他人处购买的含有格列本脲、盐酸二甲双胍等西药成份的降糖成品胶囊包装成锡箔纸袋装胶囊后销售给蒲某某613060元。从被告人孙某某处查获未销售胶囊价值人民币121701.6元。
公开信息显示,格列本脲、盐酸二甲双胍均有降低血糖的作用。
蓬莱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蒲某某、孙某某销售明知是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的保健食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编辑/孙政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