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记者12月21日获悉,“康美药业证券虚假陈述”——投服中心首单特别代表人诉讼已开始执行,52037名投资者将以现金、债转股、信托收益权等方式获偿约24.59亿元。目前,部分个人投资者赔偿款已到账。
据悉,康美药业根据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投资者名单及金额,将现金转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结算再转至各投资者开户证券公司,最终分配至投资者资金账户。全体投资者共获赔现金约9.765亿元,股票约1.41亿股,信托收益权份额约7070万份。债权金额50万以下的投资者共51730人,占比约99.41%。
部分赔偿款12月20日就已到账
21日晚,记者电话连线了位于北京市以及河南三门峡市的2位康美药业个人投资者。其中,北京的这位顾先生告诉记者,实际上在昨天(12月20日),这笔明细显示为“特殊资金调账上账(*ST康美)”的1.77万元赔偿款已经打到他的证券账户中。
另一位河南三门峡市的个人投资者称,尚未注意到账户资金到账明细。随后,记者采访投服中心相关工作人员,对方表示,投资者的赔偿款将在近日陆续到账,时间上会略有先后。
分析人士表示,广大投资者以“默示加入”的方式实实在在拿到了赔偿款,首单特别代表人诉讼在短时间内案结事了,深刻体现了证券领域投资者保护的人民性,对资本市场严重财务造假违法行为形成了有力震慑。
投资者:没想到这么快就拿到赔偿方案
2位康美药业个人投资者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近年来,随着市场制度建设不断完善,证监会对违法违规上市公司立案处罚的情况多起来了。不仅是部分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被曝光,包括一些中介机构在内,过去也存在职业操守等方面的问题。总的来看,这与违法成本太低有关。
同样是资金规模50万元以下的小投资者,河南的刘先生认为,经过这次的事件,以后“炒股”看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时,其准确性和可信度相信也可以得到提升。同时,对一些不尽责的中介机构,也起到了较好的震慑作用。
北京的投资者顾先生说,他投资康美药业股票有近3年时间,因造假事件累计亏损约7万元,自己也做过简单计算,估计大致能获赔4万元上下。据他介绍,目前有关部门已通知他最终实际获赔1.77万元,因为部分赔偿不在诉讼范围,根据公告,要相应地扣除系统风险导致的损失。
刘先生告诉记者,估计他在康美药业股票上亏了15万元,但因为工作忙,未及时查看,目前还不清楚自己将获赔多少。刘先生表示,他的一位同事曾经投资亿晶光电并参与相关诉讼、赔偿。在这位有经验同事的强烈建议下,刘先生提前准备好了康美药业案索赔必须的股东资料。而且,他起初并未预期能这么快拿到赔偿。
“如果不是投服中心这样的‘国家部门’出手相助,我自己是不会去索赔的。而且我也不敢去找律师,太麻烦,折腾不起。”刘先生说。
顾先生自己从事的工作也与资本市场有关,据称,他在一家风险投资机构就职,也会对企业做尽调、承揽承做等业务。他认为,一级市场挑选公司当然更重视企业长远发展,但二级市场除了发展前景外,可能还会受到更多诸如市场情绪、资金进出等复杂因素的影响。
顾先生最后对记者说,证监会的投资者保护机构近几年来做了不少为中小投资者有用的好事和实事,希望咱们老百姓参与最多的这个市场今后能越来越好!
高效!新《证券法》特别代表人诉讼首次实践
此前11月12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广州中院)作出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一审判决。因原告代表人投服中心、原告投资者及各被告均未在法定时限内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于近日生效。
证券时报记者注意到,11月26日,康美药业发布公告,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揭阳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重整计划开始执行。关于证券虚假陈述集体诉讼案投资者债权,50万元以下的债权部分,将全额现金清偿;超出部分将以现金、以股抵债、信托收益权等方式予以清偿。
首案中,投服中心作为法定的原告代表人,积极落实投保机构法定职责。彰显公开性,网上公开征集50名以上适格投资者申请转换特别代表人诉讼;发挥专业性,力争“追首恶”,压实压紧中介机构责任,实现对证券违法行为的“零容忍”;践行人民性,在诉讼和参与破产重整过程中始终坚持被代表投资者利益最大化,坚持在破产重整计划草案中应同等对待特别代表人诉讼中小投资者和其他小额普通债权人,践行公益投保机构使命担当。
自2021年4月26日特别代表人诉讼成功转换以来,仅不到8个月时间,在司法机关、投保机构等各方努力下,首单特别代表人诉讼成功结案并偿付。相较于域外集团诉讼动辄数年的漫长过程,在无先例可循且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程序交叉的复杂情况下,新《证券法》创设的特别代表人诉讼首次实践不可谓不高效。康美药业案的判决和执行,宣告了虚假陈述、欺诈发行违法成本过低的时代一去不复返。
投服中心方面表示,下一步将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推进代表人诉讼常态化,聚焦重大典型案件,围绕重点统筹推进各类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应不以数量为目的,从个案试点逐步扩大到稳步推进,并注重与支持诉讼、示范判决及多元解纷机制相协调。同时,证券公益诉讼、“支持诉讼+示范判决”等还有更大拓展空间,亟待实践推广和破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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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樊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