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夏季以来,北京屡迎极端性强降雨和强对流天气,恰逢大田作物进入产量形成的关键期,部分地区出现农产品减产或者短期供应不足的现象,导致纠纷频发。据统计,顺义法院受理的涉农类案件中,受强降雨等自然灾害影响引发的案件达178件,占比18.1%,同比增长12%。
案情
梨树遭风灾后损失七成 保险公司定损半成
岳某等12户村民为其种植的梨树向保险公司购买了农业保险。保险合同中约定,由于冰雹、暴雨形成的洪涝、6级(含)以上风等灾害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保险人按照损失率负赔偿责任。后因种植区域出现9级以上大风天气,岳某及其他农户所种植的梨树因风灾遭受损失。12户农户统一向保险公司报案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到现场与农户、村委会三方共同查勘定损。但农户与保险公司对于损失率的认定存在较大差异,12户投保人所报损失率均为70%,而保险公司为各户确定的损失率在5%至7%不等。
因不认可保险公司的查勘结果,岳某等农户未在损失确认单上签字。后岳某等3人提起诉讼,请求保险公司按照其主张的70%的损失率进行理赔。保险公司认为其确认的5%-7%损失率是根据《北京市2016年政策性农业保险统颁条款之7梨树种植保险条款》规定方法计算得出,具有政策性、科学性、合理性,故不同意按照岳某等农户主张的70%的损失率。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梨树受损的程度。保险公司定损认定的受损程度为5%-7%,其提交的证据是查勘工作记录,但工作记录中没有岳某等人的签字。岳某等农户主张的受损程度是70%,他们提交的证据包括气象局出具的《气象凭证》、村委会证明以及附近村民的证人证言。法院认为,气象局出具的《气象凭证》确认出现6级以上大风,故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于投保人的合理损失进行赔偿。岳某等农户提交了种植地所在村委会开具的证明,以及相邻农户的证人证言,用以证明涉案梨树受损达70%,保险公司对该受损率不予认可,但未提交相反证据。故根据双方举证责任及举证情况,本院对于岳某等主张的70%的受损率予以支持,并按照该收损率计算保险公司应当理赔的保险金数额。
顺义法院民二庭法官张翔鹏表示,众所周知,果木种植具有季节性特点,其查勘、定损工作只能在特定期限内完成,鉴于此,保险条款中对双方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报案时间、查勘定损时间以及程序均有严格约定。因此,在突发灾害天气出现时,只有尽最大力可能收集和保留证据,才能更好维护自身合理权益。在此提示大家,极端性天气出现时,虽然情况突发,但也要及时采取维护和补救修复措施,同时注意留存损害成因、过程以及结果的相关证据,以便在将来可能发生的诉讼中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建议
可就近仲裁 积极运用多方式保留证据
顺义法院民二庭庭长牛佳雯介绍,据统计,2021年1-11月,顺义法院受理的涉农类案件中,受强降雨等自然灾害影响引发的案件达178件,占比18.1%,同比增长12%。
牛佳雯指出,7-8月以来,顺义地区平均降雨量比常年同期多7成,平均日照时数比常年同期少1成。农作物产量远低于预期,农业经营陷入困境,毁约止损引发农村土地合同类纠纷案件数量上升。在该院2021年1-11月新收的116件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中,以极端性天气导致土地不具备耕作条件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有53件,占45%,同比上升21%。面对农作物预期收益下降而后期修复、维护等意外成本增高的风险,在上述请求解除合同的案件中,面对农作物预期收益下降而后期修复、维护等意外成本增高的风险,土地承包人实际弃耕率达67%,同比上升13%,对于农产品的稳产保供造成冲击。
牛佳雯分析认为,在主体方面,农业经营者缺乏经验,事发前风险防范措施不足,事发后维权止损能力不强。案件审理中发现,54%的承包合同中未约定涉极端天气的救济条款,导致承包人被认定为违约方而承担赔偿责任。同时,75%的土地经营方缺乏专职公司法务,也未聘请律师作为法律顾问,损害发生后,56%的案件存在农业经营者未能及时与土地发包方就灾后维护等问题达成补充协议,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自然灾害加之诉讼风险,对农业发展、农村稳定造成较大冲击。
在外部环境方面,大范围强降雨叠加,流通环节受阻,运输不畅引发履约困难。在调研案例中,涉及农产品运输环节问题的有36件,其中52%的纠纷中农产品因路途时间延误造成变质比例增大,运输行程因目的地短期无法进入而未能完成的案件占比9%,造成鲜活易腐农产品的价值无法及时有效地通过市场交易转化为企业收益,大量产品变质腐烂,企业损失惨重。上述案件中,农产品运输环节未签订书面运输合同的占比86%,且农业经营者收集保存证据的能力较弱导致败诉风险较高。
为此,法院探索涉农纠纷“多元调解+速裁”的工作机制,做好分流、调解、速裁、精审等程序的衔接工作,针对农业案件纠纷的审理特点,推进要素式审判,简化庭审程序和裁判文书,确保案件受理后的各个环节高效运转,最大程度上减少审理周期。
与此同时,牛佳雯还针对在极端天气中受损农户提出了维权建议。对于农业合同纠纷,可就近到当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农业生产者如权益受损,可持身份证等材料到法律援助中心或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设立的法律援助窗口申请法律援助。若同意案前调解,援助律师也可帮助其与对方当事人进行沟通。案前调解不成功,可转为立案。
在事前和事后均应提高证据意识。事发前主动要求签订合同。农业生产中,考虑到双方关系,很多生产者不会主动要求签订书面合同,导致纠纷发生后十分被动。
事发时积极运用多种方式保留证据。出现极端性天气等突发损害时,应当注意及时录像、拍照,就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沟通时,可以进行录音。
需要注意的是要理性维权,合理合法地维护自身权益。许多案件中,受损一方遭遇对方恶意违约后,容易失去理智,采取偏激的手段追讨欠款或者要求赔偿。结果不仅没有弥补已经发生的损失,反而还要赔偿他人遭受的损失。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编辑/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