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租来的温棚被水淹谁担责?
2019年10月,原告张某与被告青海某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温室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将36座温室租赁给原告种植农产品,租赁期限为三年,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2020年3月25日,互助土族自治县某水利管护所组织在该村轮流春灌时,春灌水浸入原告栽植辣椒的31号温棚内淹没棚内辣椒苗,温棚内辣椒损失经鉴定价值为83134.77元。
青海某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称该温室大棚由政府组织建成后交由管理,未改变过结构,不愿承担责任。水利管理所称温室大棚修建时改变了地质地貌且修建在联合渠平台上,破坏了水循环系统及地基稳定,亦不愿担责。
村委会称每个地段在浇水时有专人看守,值守时一切正常,已尽到值守责任,案涉路段有绿化带,值守人员无法正常通行,坝口出水与村无关。农业主管部门称温室大棚2014年建好后交由公司经营管理,不应当承担责任。
经多方协调未果,原告为了挽回损失,无奈之下,将该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村委会、水利管理所及农业主管部门起诉到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分析各方过错依法作出判决
法院认为该案是一般的侵权案件,判决原告遭受的损失应当由被告水利管护所和村民委员会承担按份责任。被告水利管护所恢复原告张某租赁的农业基地的31号温室大棚至以现有的其他大棚为标准的状态;在判决生效后的30日内赔偿原告温室大棚的损失69000元;村委会在判决生效后的30日内赔偿原告温室大棚的损失14134.77元;青海某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案件中无过错不承担责任;农业主管部门对原告无损害并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法官说法:民法典保护被侵权责任方合法权益
针对此案,互助县法院双树法庭马月英法官说,近年来,侵权案件频发,因该案事实行为发生在《民法典》实行之前,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判决,《民法典》颁布后,第七编“侵权责任”在《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完善,进一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此案中原告张某温棚受到损失,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因此,原告要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要求合法。该条亦被《民法典》编入《总则》编第一百七十九条。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水利管护所虽与村民委员会签订了《浇灌渠道安全运行责任书》,但仍对村委会在浇灌期间负有监督检查职责,村委会作为春灌期间的受益人,有值守、巡渠义务,但庭审中未提交其已尽到职责的证据,故其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该条编入《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被告水利管护所称,原告对损失的扩大有过错,原告在事发后积极向有关部门进行了反馈并配合紧急排水等措施,对浸水过长没有过错,法定减轻和免除责任的举证责任应由被告承担,庭审中,水利所未提交原告对损失扩大有过错的证据,故不能减轻其责任。该条编入《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马月英认为,《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已经比较完善,在社会生活和司法实践中会更好地发挥制裁侵权行为、保护民事权益、提高社会安全的作用。日常生活中,如果遇到侵权行为,当事人可以根据被侵权人行为造成的损失,与侵权人协商,向对方提出赔偿请求,如协商不成的,可以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使用仲裁、诉讼外调解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编辑/孙政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