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日,南部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7年7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杨某东通过网络先后18次向他人销售口服性保健品“黄秋葵”等,收取价款4538元。2018年6月21日,杨某东通过网络向他人销售口服性保健品“德国黑金刚”,收取价款1600元。
2018年8月15日,公安机关在杨某东位于南部县嘉陵路某住处查获“精品伟哥”等31种性保健品共计37142粒;在杨某东位于南部县迎宾大道某住处查获“德国黑金刚”等27种性保健品共计50815粒。
经江苏中谱检测有限公司鉴定,查获的“德国黑金刚”“精品伟哥”等保健品中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公诉机关在履行审查起诉职责中发现,被告杨某东销售有毒、有害性保健品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人群的健康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认为
被告人杨某东销售明知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西地那非的性保健品,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予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东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清。
二、禁止被告人杨某东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三、对被告人杨某东违法所得六千一百三十八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扣押在案的性保健品等予以没收,并销毁。
四、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杨某东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在南充市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南部县人民检察院支付六万一千三百八十元。
公益诉讼,是针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提起的诉讼。本案中,被告人向不特定人群销售有毒、有害保健食品,危害了群众身体健康,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法院判决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其目的也是为了打击职业犯罪,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编辑/孙政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