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环某汽车底盘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L公司)骨干员工程某与供应商黄某内外勾结,以并不高明的诈骗手段屡屡得手,骗取货款近1000万元。近日,程某因诈骗罪被玉环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25万元。
去年4月,L公司副总经理花某到公司仓库巡查时,发现因疫情公司没有全面生产的情况下,每天仍有公司打包组组长程某签字接收的玉环某包装厂(以下简称为S厂)入库送货单,甚至连休息日都有送货。在对程某进行询问时,程某找理由搪塞了一下,但并没能打消花某的疑虑。随后,花某将这一情况如实上报给了公司管理层。
眼见事情败露,程某连夜逃离了玉环。公司意识到事态严重,直接找S厂进行核对。S厂负责人黄某(另案处理)遂坦白了与程某内外勾结,通过虚报入库数量、虚开入库单的方式来骗取L公司货款的部分事实,并退出赃款50万元。
按照公司的管理制度,入库单都是要由仓库管理员核对后再予以接收、登记入库的。L公司立即针对与S厂的所有往来财务、送货单等账务资料进行全面核查。原来,程某以公司生产需要和便利为由,将送来的原材料直接堆放在车间里,并没有按照规章制度由仓管员先入公司仓库再出库。程某在送货单上签字后交给仓管员,仓管员未经核对就直接报给领导签字再送到财务结算,而负责结算的财务人员又不核对数量。经L公司调查、核算,程某就是利用公司管理上的这一漏洞,自2015年起跟S公司的黄某勾结,骗取公司货款金额近千万元。
去年5月6日,L公司向玉环警方报案。6月程某在江西南昌落网。同年10月,玉环市公安局以程某涉嫌职务侵占罪向玉环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承办检察官对涉案金额进行核算,最终认定程某和黄某虚报的采购金额共计988万余元,并以涉嫌诈骗罪对程某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检察官说法:检察机关之所以以诈骗罪而不是以职务侵占罪对程某提起公诉,是因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司、企业的财物,这种财物要求实际上已被行为人所控制、支配;而诈骗罪的对象是不为行为人实际控制的他人财物。
在本案中,程某并不具有支配、控制单位财物的地位,其职务或工作关系可能对非法占有单位财物形成了一定的方便条件。虽然程某长期经手接收、签字确认出库单,但这并不代表其实际控制出库单中的款项,仅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而非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为实施诈骗的准备。从财务审批流程来看,程某接收、签字确认出库单后,还需仓管员、仓管主管、财务人员、公司管理人员的审批,只要相关人员能认真履行职责,程某目的就无法实现。因此检察机关改变案件定性,以诈骗罪提起公诉。
编辑/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