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现场丨公车处理中玩猫腻 一村主任被判刑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1-04-19 14:38

北京一村主任借该村公车清理过程中,通过调高车辆里程表压低车辆评估价值的方式,低价买入由村集体出资购买的奥迪车,侵占村集体资金12.05万元。4月19日,北青-北京头条记者获悉,北京朝阳法院一审以犯职务侵占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张某于2018年11月至12月间,利用担任北京市朝阳区某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负责党支部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在该村公车清理过程中,通过调高车辆里程表压低车辆评估价值的方式,以不符合实际的低价买入由村集体出资购买的奥迪车。经价格认定,张某通过上述方式侵占某村集体资金12.05万元。

65岁的张某于2020年7月29日在朝阳区某乡纪委工作人员陪同下到北京市朝阳区监察委员会接受谈话。在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于2020年12月24日在辩护人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已退缴12.05万元在案。

公诉机关认为,张某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集体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适用缓刑。

张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辩护意见为,张某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积极退赔并取得谅解,建议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张某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张某主动到朝阳区监察委员会接受谈话,但并未如实供述,故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

综上,法院根据张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犯职务侵占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案款发还北京市朝阳区某村村民委员会。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编辑/白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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