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拉顺风车途中出事故,保险公司说我改变车辆使用性质,拒绝理赔,难道就活该我倒霉吗?”这个问题一直困扰着顺风车司机。本意原是“找人拼个油费”,但出了事故后,却被保险公司认定为“改变车辆使用性质”拒绝理赔,这样真的合理吗?
4月12日,北京房山法院以实际案例给出了答案。
2019年12月,57岁的田先生为自己的车辆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等。2020年5月,在保险期间田先生通过“滴答出行”发布顺风车出行信息,行程终点位于田先生家附近。
在驾驶途中,田先生的车辆与同向行驶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搭乘乘客受伤;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田先生承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田先生申请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拒赔。
田先生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认为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不计免赔特约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不予理赔没有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要求保险公司给付车辆修理费、施救费共计5万余元。
保险公司辩称,不同意田先生理赔要求。事故车辆投保了我公司机动车损失保险,对事故经过及责任都没有意见。但是事发时田先生车辆用于顺风车行程,属于非营运车辆进行营运,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按照保险条款的约定我公司不应赔偿。在田先生投保时我公司已经履行了免赔条款的告知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田先生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
该案中,信息平台“嘀嗒出行”提供的运送类型为顺风车,田先生在平台注册的也是顺风车,路线终点为田先生家附近,且田先生也没有向搭乘乘客收取超过平台计算标准的费用,可以认定田先生从事的是顺风车行为;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顺风车并不以盈利为目的,并非营运行为,可以认定田先生从事顺风车行为没有改变车辆使用性质。
同时,根据保险合同关于免除赔偿责任条款的约定,保险车辆改变使用性质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改变使用性质导致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田先生与乘客的合乘行为是以车主正常出行路线和常规使用车辆为基础,并不会因此导致车辆的危险程度增加。
综上,保险公司拒赔的抗辩意见缺乏法律和合同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因此,保险公司应当依据合同对田先生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失承担约定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田先生车辆修理费、施救费共计5万余元。
法官提示,通常来说,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会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免除赔偿责任条款;该案中,保险合同约定:车辆在改变使用性质,未通知保险公司,且改变性质导致车辆危险程度明显增加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根据规定,顺风车是司机与出行线路相同的合乘乘客,分摊合乘部分的出行成本(燃料费和通行费)或免费互助、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共享出行方式。因此,通过顺风车方式分享私家车的行为不会导致车辆的性质发生变化,在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赔偿事故车辆的损失。
如果车辆在运营平台注册为网约车,且载客频率明显超过日常生活使用车辆频率,额外增加行驶中的危险程度,这种情况下车辆会被认定为运营车辆,那么车主改变车辆使用性质,未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只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
因此,司机师傅在分享私家车时注意在正规平台注册分享,同时考虑到分享行为是否会导致车辆性质发生改变,行驶中的危险程度是否明显增加等情况,以防发生事故后不能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
同时,作为搭乘乘客不能仅考虑方便、便宜随意搭乘不合规的“黑车”;在搭乘车辆时首先要考虑自身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选择正规平台预约、正规车辆乘坐。
通讯员 朱雅迪 曾慧
文/王浩雄
编辑/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