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现场丨欺诈售卖曾有重大事故的二手车 商家被判三倍赔购车款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1-03-15 12:11

男子赵某花33万元购买二手车,在签订合同时,商家写明“保证此车无重大交通事故”。但赵某提车后,发现车辆存在重大事故的维修记录,且经鉴定,级别为重度A级损伤。随后赵某以欺诈为由,将商家诉至法院。北京二中院经审理,判决汽车销售公司退还购车款并承担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

赵某与汽车销售公司签订合同,购买1辆二手车,价格33万元。汽车销售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保证此车无重大交通事故”。提车后,赵某发现了车辆存在重大事故的维修记录,便到法院起诉并申请司法鉴定。鉴定结论是该车在交付前发生过事故,级别重度A级伤损。赵某认为,汽车销售公司明知车辆是事故车,却告知无重大事故,构成欺诈,请求法院撤销购车合同,判令该公司退车退款,并三倍赔偿购车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销售方负有如实告知购买人车辆真实情况的法定义务。涉案车辆曾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汽车销售公司作为专业的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当知晓,并应将这一情况如实告知购买人。但该公司不仅没有告知,还在合同中保证该车无重大事故,隐瞒了车辆属于重大事故车的真实情况,对赵某购车造成误导,其行为构成欺诈。

据此,法院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购车合同,赵某退还车辆,汽车销售公司退还购车款并承担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

北京二中院法官赵银豪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经营者应当真实、全面地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等情况与其质量息息相关,销售者应向消费者如实告知。多数消费者反映,在购车过程中销售者没有全面披露车辆质量瑕疵、零部件更换、维修记录、实际行驶里程、多次转移登记等车况信息。对于消费者有权了解的重要信息,经营者应当如实提供。

实践中,部分二手车经销者表示,在销售时对车辆状况、尤其是二手车的真实里程、重大维修记录或产权情况也不知情。与消费者相比,无论是在专业知识上,还是在经济和时间成本上,销售者往往更具有了解、掌握车况信息的优势和便利。基于诚信原则,销售者应当切实承担起审查车辆质量状况的义务,审慎核实相关购买凭证、登记情况以及维修、保养、保险等记录信息,并将上述情况如实告知消费者。

此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根据上述规定,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是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认定欺诈行为,需要符合经营者告知的车辆情况与真实情况不一致,经营者具有欺诈的主观故意,以及发生了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客观后果等要件。对此,消费者要承担举证责任,并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实践中,由于消费者不能证明经营者存在故意行为,或者车辆瑕疵不属于重大瑕疵、对购车并不产生影响等原因,消费者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较难获得支持。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叶婉
编辑/白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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