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王某注册了滴滴车主APP账户成为快车司机。2020年7月,滴滴公司在对王某进行背景审查时发现其曾有敲诈勒索犯罪记录,遂封禁了王某的滴滴车主账户。王某认为滴滴公司封禁账户行为无法律依据,遂诉至法院。
近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对该起合同纠纷进行依法判决,认定滴滴公司封禁账户合法,驳回车主王某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王某称:“我已经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通过了运管部门和滴滴公司的审核,滴滴公司无权封禁我的账号。”
滴滴公司代理人称:“原告注册时在线签订的平台用户规则中加粗提示、说明车主有犯罪记录或达到刑事犯罪标准的,包括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犯罪行为,平台将永久停止服务。原告注册时隐瞒自身犯罪记录,公司背景调查发现后,有权封禁其账号。”
法庭调取了王某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时所签署的材料,发现其在申请表与从业资格证发放表格中,均承诺其无暴力犯罪记录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对此,王某称:“当时我问了办证人员有纠纷是否影响办证,对方回答不影响。”
在法庭进一步询问其是否向工作人员明确说明曾犯敲诈勒索罪,王某承认其未明确说明,仅称为经济纠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向运输管理处两次承诺无暴力犯罪记录,并承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王某应自行承担其承诺与事实不符的相应的法律后果。王某注册时,滴滴公司已经就犯罪记录等进行了多次加粗提示、说明,已采取了合理方式履行提示、说明义务。
至于滴滴公司在协议中要求网约车司机需无犯罪记录,相较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无暴力犯罪记录”的要求相比更为严格,但该约定系基于最大程度保障公众安全出行所制定,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
综上,滴滴公司在审查中发现王某存在敲诈勒索犯罪记录,不符合协议约定的网约车司机标准,滴滴公司有权封禁其的账户,故驳回王某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在案件审结后,我们也与运管部门、滴滴公司进行了沟通,运管处表示将进一步优化报名系统,要求驾驶员对于自身无法表述认定的犯罪情形提供法律文书再经由系统递交公安机关审核,滴滴公司也表示将进一步加强前期背景审核。”
法官说法:从社会治理角度来看,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滴滴等网约车平台给消费者的出行带来了巨大便利,但此前曾多次发生乘客遇害事件,令人悲痛扼腕的同时,也警醒我们,网络平台应肩负起对乘客更多的安全保障义务。
网约车在车辆准入、平台监管、安全防范、司机素质、应急处理等与消费者的安全出行息息相关的因素上均应有所作为,不断完善,最大程度保障公众出行安全。因此,对于网约车平台严格准入制度,应予以支持和鼓励。
编辑/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