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携号转网服务管理规定》后,用户王先生向某通讯公司营业厅要求携号转网,但该公司发现系统技术设置王先生的靓号协议使用期限到2029年,工作人员未能给原告办理携号转网手续,王先生通过发信息申请办理携号转网也回复无法办理。无奈之下,王先生起诉到法院。11月24日,北青-北京头条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被告通讯公司协助王先生办理携号转网业务。
原告王先生起诉称,2013年10月14日他向被告通讯公司申请了手机号一个,承诺保底消费每月不低于286元,在网最短时长30个月,并一次性预存话费600元,预存款解冻时长30个月。后王先生按约消费直到今年。现在他要求携号转网,但是被告百般阻扰。王先生认为,他早已履行完毕30个月时长的消费义务,可以自由使用上述手机号码,被告不得干涉。他请求法院判令通讯公司无条件协助他办理号码转网手续,向他当庭赔礼道歉。
对于王先生的起诉,被告通讯公司称,公司同意协助王先生办理携号转网手续。原来没有能为他办理携号转网手续是由于公司系统技术设置显示王先生的协议使用期限未到期,携号转网政策是新的,所以造成不能办理,必须到被告公司营业厅柜台办理;公司的行为没有对原告人身权、人格权受到侵害,依法规定,只有原告的人格权受到侵害时才有赔礼道歉,请求驳回王先生要求公司赔礼道歉的诉请。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王先生向被告通讯公司的温州公司提交一份《靓号使用承诺书》,承诺保底消费286元/月,若每月实际消费金额低于286元,则本人自愿付286元,在网最短时长30个月,并一次性预存话费600元,预存款解冻时长30个月等。之后,王先生一直按约使用到今年。2019年11月11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携号转网服务管理规定》后,王先生向被告公司营业厅要求携号转网,要求转至中国电信运营商,但被告公司系统技术设置发现原告的靓号协议使用期限到2029年,被告公司营业厅工作人员未能给王先生办理携号转网手续,且王先生通过发信息申请办理携号转网也回复无法办理。
法院认为,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2019年12月1日实施的《携号转网服务管理规定》,王先生向被告申请携号转网后,被告至今未能协助办理携号转网手续,显然构成违约。
关于赔礼道歉问题。王先生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相关规定,被告应当承担赔礼道歉的责任。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属于行政管理上的行政法规,即违反该条例的责任系行政管理上的责任,该条例不能作为民事诉讼中民事主体是否承担责任的依据。依法规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本案中,双方系因消费服务发生争议,系财产性权益,不存在人身权、人格权受到侵害,不应适用赔礼道歉的责任方式。再则被告虽然违约,但其违约行为并未构成侵害人身权、人格权,而赔礼道歉虽然是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之一,但是属于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而非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因此王先生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请,缺乏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通讯公司协助王先生办理携号转网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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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董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