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当网男员工变性被解雇登热搜 到底咋回事?
中新经纬 2020-07-04 12:01

4日,微博话题#当当网男员工变性以旷工被解雇#登上微博热搜,截至目前,该话题阅读量超2.2亿。事情的来龙去脉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今年1月,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北京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件起因是当当网一名男员工高某某实施变性手术,遂请假修养2个月,期间主管同意休假,而员工关系管理员却一直“不同意”高某某休假。此后,当当网以“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随后该员工申请仲裁,委员会裁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法院一审判决,当当公司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继续履行与高某某的劳动合同,二审判决(终审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一审:当当公司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2015年4月13日,高某某入职当当网公司,担任技术部产品总监,双方签订两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到期日为2019年4月12日。当当网公司的计薪周期为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期间,每月5日发放上个月工资,高某某的月薪为51259元。

2018年4月16日,高某某经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诊断为易性症,需要进行男转女性别重置及手术,故于2018年6月27日通过微信向主管领导李某某请病假,并于同日进入第二军医大学附属长征医院住院手术。

易性症是一种少见的性别身份认同障碍,属于精神类疾病。高某某在经历内心挣扎以后,于2018年6月末向主管领导申请病假,而后住院手术,根据医院康复建议,高某某请假休养时间共计2月有余,期间主管同意休假,而员工关系管理员却一直“不同意”高某某休假。

2018年7月19日,高某某出院,出院记录中记载“出院医嘱:建议休息一个月”。同日,第二军医大学附属长征医院出具病情证明单,建议术后全休贰月。高某某提交的2018年7月17日向主管李某某请假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高某某告知李某某:“这两天和医生讨论这周或者下周可以出院;但是出院后,还不能像正常人一样走路坐着,还只能在家里修养;出院后,如果海涛同意,我需要申请在家办公一段时间”。李某某回复:“某某你好好休养,觉得能恢复工作时通知我”。

7月20日,高某某向李某某申请在家办公一个月,李某某回复“某某,你把病情的医院证明发给HR和我。产品工作需要很多当面沟通,如果你病假要很多修养时间,我建议你就再休一个月病假”。

同年9月,当当网以高某某“旷工”为由解除与高某某的劳动合同通知书,同年11月,高某某申请仲裁,委员会裁决双方于2018年9月6日起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当当网公司的解除决定,无论实体上还是程序上均有瑕疵,该解除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一审判决:一、确认北京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高某某自2018年9月6日起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北京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高某某2018年6月26日至9月6日期间工资6089.34元;三、自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北京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高某某2018年9月7日至11月22日工资121939元;四、驳回北京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当当网一审后上诉请求:1、判决当当网公司与高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双方的劳动合同自2018年9月6日起不再履行;2、判决当当网公司不向高某某支付2018年6月26日至9月6日期间工资6089.34元;3、判决当当网公司不向高某某支付2018年9月7日至11月22日工资121939元。

当当网认为:1.高某某未按照当当网公司的规章制度履行请假手续,当当网公司发现高某某提交的病假条明显矛盾后,依据相关规定要求高某某提交完整的病假证明原件,但高某某既不上班,也不提交证明,当当网公司据此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并不属于违法解除。2.即便认为当当网公司与高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双方也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首先,高某某的工作岗位为产品总监,系当当网公司产品部的最高负责人,也是唯一负责人,该岗位具有不可替代性和唯一性,目前该岗位已经被他人替代,且高某某已经离开该岗位14个月时间,故其本人及身体原因也无法继续履行。其次,高某某在劳动仲裁和一审法院均胜诉的情况下,既未上班,也未提出要求当当网公司给其提供劳动条件的要求,消极等待仲裁和诉讼,使周期无限延长。再次,双方劳动合同于2019年4月12日已经届满,客观上双方也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基础,且高某某也未向当当网公司表示其要求回去工作。最后,高某某所患疾病为易性症,当当网公司的其他员工也表示无法与高某某一起工作。

高某某辩称:1.当当网公司与高某某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双方应自2018年9月6日起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当当网公司主张双方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于法无据,从当当网公司向我方发送的函件中提及的自行配备保安、如厕问题等内容来看,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真正原因是性别歧视。3.高某某自己到庭参加诉讼足以说明其本人完全具备履行劳动合同能力。4.互联网的精神是包容、平等、非歧视,本案实际涉及特殊人群的工作问题。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终北京二中院二审判决如下:

一、维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1民初5075号

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1民初5075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1民初507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北京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高某某2018年6月26日至9月6日期间工资14537.3元;

四、变更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1民初507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北京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高某某2018年9月7日至11月22日工资106341.16元;

五、驳回北京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院: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北京二中院指出,我们尊重和保护变性人的人格、尊严及其正当权利,是基于我们对于公民的尊严和权利的珍视,而非我们对于变性进行倡导和推广。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关于公民手术变性后变更户口登记性别项目有关问题的批复》为变性人在户口登记中进行性别项目变更提供了明确依据、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发布的《性别重置技术管理规范(2017年版)》则为易性症患者进行性别重置技术提供了医疗技术规范。而如变性人作为劳动者,其就业的权利也应当受到法律保障。

北京二中院强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上述法律条文虽然并未明确规定劳动者不因变性而受歧视,但劳动者因为进行性别置换手术而转变性别并获公安机关认可后,其享有平等就业不受歧视的权利,应系其中之义。

北京二中院还称,本案中,当当网公司于2019年7月22日向高某某发送的函件中提及了“精神病人发作,其他员工的恐惧、不安和伦理尴尬,如厕问题”等内容,导致高某某据此主张受到了当当网公司的就业歧视。在此,本院呼吁并相信当当网公司及其员工能够发扬“开放、平等、协作、快速、分享”的互联网精神,以更加开放、宽容的心态面对高某某,在高某某能够胜任新岗位的前提下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中新经纬APP)

编辑/樊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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