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自行车回家途中,葛先生被后面驶来的车辆撞伤,遂诉至北京房山法院请求肇事者赔偿其医药费、误工费等27万余元,10月15日上午,房山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葛先生诉称,2018年9月27日晚上7点多,他骑自行车行至北京房山顾八路某路段时,适逢佟某开车经过,从后面将葛先生连人带车撞出,造成葛先生受伤,且两车均有损坏。
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佟某开车逃离现场,并在今年1月4日到房山交通支队投案自首。此次交通事故中,交警认定佟某为全责。
经鉴定,葛先生被撞成十级伤残,误工期为120天,护理期为60天,营养期为90天。为了尽快治疗自身的骨折伤情,葛先生先后去过房山中医院、积水潭医院、301解放军总医院进行治疗,因行动不便,期间他还雇了个人护理专门照顾自己。
其后葛先生得知,佟某驾驶的小轿车是其父亲的,并且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
葛先生认为佟某及其父亲、保险公司应当赔偿他的各项经济损失27万余元,但佟某等人拒绝赔偿,故诉至法院。
庭审中,三方围绕赔偿金额、车辆第三者责任险是否赔付等方面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事故发生后,佟某还有他父亲都没有垫付过费用,
虽然佟某和保险公司均表示同意赔偿葛先生的诉讼请求中合理合法的部分。但因为葛先生无法提供诊断证明、病历、正规票据的药费部分,所以他们并不能按照其要求直接赔偿。而葛先生则认为,依据他提交的诊断证明和收据,也可以得到赔偿,法律并没有强制规定必须提供正规票据才能得到赔偿。
保险公司认为,就车辆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方面,佟某肇事后逃逸,不同意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对葛先生进行赔偿。
而葛先生则认为保险公司的观点没有法律依据,虽然佟某肇事后逃逸,但是保险公司并没有举证在保险合同中已经提示逃逸是不赔偿的,也没有对免责条款进行解释说明,保险公司应该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对自己进行赔付。庭审结束后,原被告均表示不同意调解,法官随后休庭。
该案未当庭宣判。
通讯员 吴卫娟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王浩雄
编辑/白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