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一火锅店用“地沟油” 三人获刑罚且登报道歉
检察日报 2019-09-06 10:55

为牟利,开火锅店竟用“地沟油”。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苏某、李某等3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汉台区法院已于近日公开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苏某(火锅店厨师)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实际经营者)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责令被告人苏某、李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侯某(工商注册个体经营户)在汉中市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同时由苏某、李某、侯某三人赔偿公益损害赔偿金2.1万元。近日,三人已按判决登报道歉。

2018年,苏某、李某在汉台区经营侯某注册的串串香店期间,将顾客食用后的废油进行加工熬制,制作成“地沟油”后掺入火锅底油料并销售给顾客食用。8月,汉台区检察院在对苏某、李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可能涉及公益诉讼,随即向民行部门移送案件线索。

该院民行部门经过审查相关案卷事实证据后,决定对该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布诉前公告,督促有权提起诉讼的机关和组织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委托汉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地沟油”食用是否会对人体产生危害等问题作出专家论证意见书。

公告期满后,没有其他适格主体对本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汉台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为谋取利益,将顾客食用后的餐厨垃圾进行回收过滤,制作成“地沟油”后添加在火锅底料中重新销售给顾客食用,可能对食用者身体健康造成危害,足以引起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侵犯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并支持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今年8月28日,被告人苏某、李某、侯某已登报道歉,表示认罪认罚,真诚悔过,向社会各界公开道歉。

文/倪建军 吴霞

编辑/倪家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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