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父顶子罪"命案 获罪者已刑满坚持"喊冤"20年
红星新闻 2019-05-29 14:17

转到自家老房子背面,范茂珠和哥哥拿木棍砸开挡在窗上的木板,屋里尘封多年的机器得以见光。这个服刑将近20年的男人在出狱后依然觉得自己本应是清白之身,也依然还在申诉路上。

1998年岁末,温州市瓯海区永兴镇大塘村下垟街753弄内发现一具男尸。警方确定这是他杀案件,侦查后认为,与死者潘某某谈过恋爱的范素芬的家人涉嫌行凶。

1999年12月,温州检方指控范素芬(又名范凤英)的父亲范德勤杀害潘某某。次年7月,检方撤诉,并将案件退回公安补充侦查。

三个月后,温州检方再诉此案,改为指控范素芬的哥哥范茂珠与父亲一起杀人抛尸,且与舅舅陈钟兴、范素芬密谋,约定由范德勤替范茂珠顶罪。

2000年11月,温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范茂珠无期徒刑,以包庇罪判处范德勤、范素芬、陈钟兴三人有期徒刑五年至三年不等。

宣判后,4位被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被浙江省高院裁定驳回。之后,他们开始申诉。2004年3月,浙江省高级法院决定另组合议庭再审此案,结果仍是维持之前判决。

“从被刑拘到获无期徒刑、刑满出狱,近20年来,范茂珠一直坚持申冤,说根本没行凶作案。”范茂珠申诉案的代理律师彭新林对红星新闻记者说,此案的一审、二审、再审裁定,均是主要依据范茂珠等被告人之间相互矛盾、反复变化的供述作出的,缺乏锁定范茂珠作案的客观证据。

据悉,多位国内知名法学、法医学专家曾多次对此案进行研究论证,认为无法排除第三人作案的可能性,认定范茂珠构成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明显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属于典型的疑案,应按照证据裁判和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

彭新林说,他已在今年4月15日向最高检递交了范茂珠的刑事申诉材料,请求最高检对此案立案复查,并向最高法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或依法提出抗诉。

5月28日,最高检答复红星新闻记者,范茂珠的刑事申诉材料已收到,正在审查中。

不过,它仍是危房。墙上贴着黄色“危险房屋”警示牌,危房等级为D,“严禁住人、请勿靠近”,治理改造责任人是范茂珠等4兄弟。

这栋空置多年的老房子,如今被邻里的高楼围着。村里通知让拆,但范家兄弟们不同意,“不能拆,案子都还没弄清楚。”

“不可拆”的危楼

20年的岁月变迁,温州市龙湾区永兴街道,过去是瓯海区永兴镇。范茂珠家的老房子,位于永兴镇大塘村下垟街733弄。

这是一栋坐北朝南的二层小楼,一楼是范家开的五金车间,二楼有三间屋子。房子左侧是条小窄道,右侧挨着邻家,前后有道将其与邻居家隔开,正门已用砖封上,房体得以加固。

早在1998年的最后一天清晨,离范家房子几百米远的下垟街753弄内,路面上有一具男尸。当地派出所接到村民报案后赶赴现场,确定系他杀案件。很快,警方认定范家有行凶嫌疑,范家老房子系案发“第一现场”。

红星新闻记者拿到的相关司法材料,记有死者潘某某被杀案的破获过程:经查,死者潘某某24岁,永兴镇永民村人。12月30日晚20时左右,离家到永兴镇康一村嬉(玩耍的意思),晚23时左右到大塘村范素芬家。

12月31日,温州市瓯海区刑侦大队即对范素芬进行盘问。1999年1月1日晚,范素芬交代了12月30日晚潘某某到她家玩,玩到31日凌晨1时多,被其父亲范德勤发现。

因父亲反对她同潘某某谈恋爱,遂就同父亲及四哥范茂珠发生争吵及扭打,在扭打过程中,范德勤用匕首向潘某某刺了一刀。潘某某倒地后,范素芬跑到了二楼,听到楼下三轮车推动的声响。

2019年5月12日,范素芬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说,她与潘某某是经人介绍相识,谈过一段时间恋爱,后因彼此性格不合,就没有继续了。1998年12月30日晚,潘某某没有去过她家,更不存在与其父亲争执,小哥范茂珠也没有回父亲家,而是在他的新房子睡的。

但卷宗材料显示,根据范素芬的交代,警方在1999年1月2日传唤了范德勤、范茂珠及陈玉香(范德勤之妻)。当日,范德勤交代了刺死潘某某及同范素芬、范茂珠抛尸经过,并交代将凶器抛在小塘村一河蟹养殖场。范茂珠交代了其父亲将潘某某刺死及他们父子一起抛尸。

1月2日,警方提取了抛尸的三轮车;1月3日,根据范德勤的交代,提取了凶器匕首。至此,潘某某被杀案告破。1月4日,对范茂珠提讯时,范茂珠却否认全部事实。

“生宰猪”实验

凶杀案中,凶器是很重要的物证。

办案人员作的《提取凶器笔录》,记录了提取经过:1999年1月3日凌晨1时左右,瓯海刑警根据范德勤交代的“2日凌晨将凶器抛在永兴镇小塘村围垦路西侧一河蟹养殖场中”,带范德勤到抛刀地点进行辨认,确定是王某养殖场。

当天上午10时许,警察组织人员对养殖场进行搜寻,在水中寻到一匕首,长17公分。

这把刀能否造成被害者潘某某胸部创口?1999年9月13日,温州市公安局法医室受瓯海区公安分局委托,对范德勤交代的作亲凶器进行了鉴定。

《鉴定意见》显示,送检的作案凶器系具有尖端、单面刃铁质匕首。该匕首全长17cm,1刀身长8.8cm且呈渐进增宽,后端最宽处达3.2cm。

而潘某某尸体损伤记录为:左胸乳头内侧见梭形哆开创口为1.8×1cm大小,两创角呈锐角改变,创口合拢长2.2cm,与其对应部位第4肋间哆开创口为2.6×0.7cm,左心室中部条状创口长2cm,右心室上部创口长1.3cm。

为了佐证,1999年9月20日夜间,法医在郑桥生猪屠宰场进行单面刃刺器刺创口长度变化的实验。

《鉴定意见》分析称,选择生猪胸部作实验,是由于它与人体相类似,组织有弹性,在生存状态下实验,更接近于实际案件中的被害者,生活反应强烈。

本例生猪实验表明,送检的作案凶器与皮肤约成45°角侧重刀背斜刺时,可以形成合拢长2.2cm,哆开呈1.8×1cm大小的刺创口。

《鉴定意见》为: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手持送检的作案凶器,位于死者前方,当凶器与死者左胸皮肤约成45°角且侧重于刀背斜刺时,可以形成本案死者潘某某左胸部致命损伤。

不过,对于“生宰猪”实验的证明作用,范德勤和范茂珠的辩护律师均提出异议。“用不能进行同类比较的生猪实验结果来说明问题,显然是不科学的。这仅是侦查实验,不能作为鉴定意见。”

“父顶子罪”疑案背后

受害人曾和范家女儿恋爱

相关司法资料显示,温州市检察院在1999年2月10日,对范德勤批准逮捕;在2月10日和4月2日,前后两次对范茂珠不批准逮捕。

当年4月14日,侦查人员再次提审范茂珠时,范茂珠承认是自己杀死潘某某,但随后即予以翻供。4月23日,范茂珠取保候审。

1999年12月6日,距离潘某某被害已过11个月,温州市检察院对此案提起公诉。温检诉字(99)第207号起诉书称,范德勤对女儿范素芬与潘某某恋爱一直持反对态度。1998年12月31日凌晨零时许,当范德勤在家中一楼发现范素芬和潘某某在一起时,即与潘某某发生争执,并随手拿一把尖刀藏于兜中。

此时,范茂珠回家,见双方争执就抓住潘,范德勤用尖刀猛刺潘某某左胸部一刀,致其死亡。尔后,范德勤用三轮车抛尸。经法医鉴定,潘某某系被锐器刺破心脏导致大失血死亡。

检方认定,范德勤为琐事而持刀杀人,致一人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

当月29日,温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范德勤否认被控的故意杀人事实,辩解那天晚上潘某某根本没有到过他家,他也没有用三轮车运尸体。

范德勤的律师在辩护词中亦指出,检察院指控范德勤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足,不能定罪。

一段温州当地电视台对此案报道的节目视频显示,经过一天的审理,合议庭以为,不能做出有罪的判决,案件仍有疑点。“我觉得,这个案子事实还没有弄清楚。”时任审判长柳志杰面对记者镜头说。

2000年7月12日,温州市中级法院作出裁定,认为该案出现新的事实与证据,应继续侦查,以便查清全案,准许温州市检察院撤诉。

2000年10月,温州市检察院以温检诉字(2000)第420号起诉书,将此案再次公诉至法院。

检方指控,范茂珠、范德勤犯故意伤害罪,范素芬、陈钟兴犯包庇罪。与此前不同的是,检方认定系范茂珠持刀捅刺潘某某左胸部一刀,致其死亡。尔后,范茂珠与父亲一同抛尸。

红星新闻记者发现,对于抛尸的方式,两份起诉书亦有不同表述。相较上一次的“用三轮车抛尸”,此次未明确列出。但起诉书提到:事后,范茂珠、范德勤、范素芬、陈钟兴在范家密谋,约定由范德勤替范茂珠顶罪。

关于“父顶子罪”,范茂珠回忆说,“让我指认是父亲杀的人。”

他所说的“指认”,是在1999年1月1月3日凌晨零点10分至2时15分的讯问笔录中,范茂珠供述说:“我的父亲同潘某某争吵,后将潘某某刺死,我同父亲一起将尸体处理掉。”

记者还注意到,瓯海公安分局的《补充侦查报告》中有记录,范茂珠说,以前交代是他父亲干的,都是公安局同志叫他承认的。

警方加大审讯力度

口供却始终反复

温州市检察院撤诉后,第二天便将案件退回公安补充侦查。瓯海公安分局2000年8月14日出具的《补充侦查报告》中,详细记录了警方如何“突破”父顶子罪的破案经过。

报告提到:经综合分析认为,此案是范茂珠杀人后,其家人统一口径,由范德勤为儿子顶罪的可能性很大。

“我们认为案件突破口应先从范德勤入手,因为他一直在押无法与外界联系。于是加大审讯力度,多次审讯范德勤……最后范德勤交代了此案系其儿子范茂珠作案,范德勤为其儿子顶罪的事实。”

范德勤交代后,侦查人员7月15日即对范素芬采取监视居住。经审讯,开始范素芬称潘某某的事与他们家毫无关系。7月19日,温州市公安局再次对范素芬进行审讯,范素芬在强大的攻势下,经思考后交代是范茂珠杀了潘某某,但不是故意的。

报告中记载:范素芬交代,范茂珠骑摩托车从外面回来后,见潘在骂其父,对潘说我爸又没有对不起你,你为何骂他,随后就同潘扭打在一起,一会儿,拿着一把刀吓说“你不要过来,你走吧!”潘冲过去想打范茂珠,刀正好刺中潘的胸膛,潘倒地身上有血……以前交代是父亲杀人是听派出所说的。

在范德勤、范素芬、陈玉香、陈钟兴交代后,侦查人员一致认为,潘某某是范茂珠杀死的事实已基本清楚,于是开始加大力度审讯范茂珠,在对范茂珠审讯过程中,范茂珠始终不言不语,不回答任何问题。

报告提到,7月26日,范茂珠承认……他上去同潘某某争吵,两人在门槛内推来推去,潘某某持刀准备刺向他,他就去夺刀,在争夺过程中,潘某某被刺中胸腔倒在门槛边死亡……

但8月7日,对范茂珠提审时,他翻供说潘某某的死跟他家一点关系都没有,他是冤枉的……

命案当夜

邻居没听到异常动静

1998年12月30晚,在范家的老房子里究竟发生了什么?

令人费解的是,范德勤被认定与潘某某有争吵,可邻居却说,当晚并未听到异常,也没听到范家的狗有叫声。

一位邻居在1999年3月2日接受民警询问时回忆,他家养着一只狼犬,平时很机敏,夜里在路口邻居如有什么异常情况、动向,它就会叫起来。潘某某被害的当晚,他不曾听到犬吠或其他异常情况。范德勤家亦养着2只狼狗、1只本地犬,当时他也没听到响声。

询问中,民警专门确认,“你能这样肯定吗?”这位邻居说,因为在他家里养着河蟹,怕有人偷蟹或其他情况,他是很注意,睡觉也很警觉。当晚,他并未听到范德勤家有吵闹声。

民警还问:“第二天早上,大家发现有人被杀时,是否发现范德勤家又何情况或异常?”对方回答:“都没有。他家还是像往常一样生产螺丝,我老婆也在他家帮忙做螺丝,亦没有发现异常情况。”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瓯海公安分局的《补充侦查报告》亦提到,在对位于居民区的现场周围访问时,均没有人反映当晚有听到争吵、呼救等声音。

检方再次公诉后,范茂珠庭审中辩称,案发当晚,他和朋友搓麻将,到31日凌晨1时多,没有回下垟街的老屋,没有杀人。

红星新闻记者看到,在卷宗材料中,有与范茂珠当晚一起搓麻将的人作证言,证明当晚搓麻将至12时左右。

温州当地电视台报道中对此次庭审现场有所记录。对于检方的指控,范茂珠予以否认:“根本没有这回事。”公诉检察官问:“你有没有回下垟街老房子?”范茂珠答:“没有。”检察官继续问:“潘某某有没到你家老房子?”范同样说:“没有。”“你以前在公安机关的交代是否属实?”“不是事实。”

该电视台的报道视频显示,对于检方的指控,范德勤亦表示,全部不是事实。“这是冤枉的。”

2000年11月,温州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范茂珠无期徒刑,以包庇罪判处范德勤、范素芬、陈钟兴三人有期徒刑五至三年不等。

上述电视台报道称,宣判前,审判长专门作出说明:本案口供取得具有合法性;起诉书指控范德勤故意伤害事实不能认定,但包庇事实构成;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对于辩护律师向法庭提供的证人证言,用以展示范家的一些邻居案发当晚未听到异常声响,法院在判决中有回应:不能因此否定范家当晚发生过本案。

再审以两个“基本”定案

温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宣判后,4位被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

范茂珠上诉称,在案发当晚,他至次日凌晨未到过父亲家,无作案时间。范德勤、陈钟兴、范素芬上诉均提出,潘某某之死与范茂珠无关,其等亦无包庇范茂珠犯罪的行为。

2001年3月21日,浙江省高级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范茂珠等4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法院认为,原审判决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及民事赔偿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之后,范茂珠的家人替其申诉。

2002年8月27日,最高法以(2002)刑监字第280号向浙江省高级法院发文,将其收到范茂珠妻子陈春妹的申诉材料转给后者查处,要求浙江省高级法院将处理情况和结果报告最高法,并答复申诉人。

最高法在文中列出了陈春妹的具体申诉理由:原判认定的凶器与死者身上的创口不符,不可能是本案的凶器;原判认定第一现场没有血迹,而第二现场却有喷溅血迹,抛尸行为不会形成喷溅血迹,原判认定与事实存在重大出入,要求依法重新审理此案。

2004年3月2日,浙江省高级法院下达再审决定书。2005年8月9日,浙江省高级法院作出(2004)浙刑再字第3号的《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认为本案基本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该裁定书显示,再审期间,范茂珠同样坚持称,潘某某之死与其一点关系没有。4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提出,一、二审法院作出判决、裁定的主要依据是个被告人的口供,主要证据之间相互矛盾,定罪的证据不确定、不充分,请求再审宣告被告人无罪。

浙江省检察院阅卷审查意见认为,虽然本案客观证据相对薄弱,被告人供述前后变化大,各被告人供述之间细节差异多,但是本案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原判定罪准确,量刑基本适当,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依法驳回申诉。

浙江省高级法院再审认定,一、二审裁定认定范茂珠犯故意伤害罪、范德勤、陈钟兴、范素芬犯包庇罪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故本院予以确认。

坚持申诉近20年

浙江省检察院认定申诉理由不成立

浙江省高级法院再审裁定维持了原审判决、裁定。但这未能让范家人停下申诉。

范德勤在一份致最高法、落款日期为2005年10月15日的刑事申诉状中说,他为女儿婚事去“卜卦”是有错,但没想要与潘某某去拼命,也不存在伤害他。1998年12月30日晚上,他家确实没有发生杀人案件,儿子范茂珠也没有回来老屋。

既然家中未发生杀人,当初为何抛刀?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2013年7月29日,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学权对范德勤调查的笔录中,记录有范德勤的回答。他说,第一次讯问时,侦查人员就问他是不是用尖刀杀人的,他害怕家里的那把尖刀被误认为是作案凶器,所以就把它扔了。

这把刀正是此后被认定的作案凶器。范茂珠的哥哥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他父亲已在20l5年去世。

2016年9月11日,浙江省检察院作出浙检刑申审通[2016]157号《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称范茂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该案不符合立案复查条件,现予审查结案。

上述《通知书》显示,浙江省检察院认为,作案工具尖刀上未检出人体血液成分,因该刀泡在水塘中数天后才被捞起,其上没有提取到血迹有客观原因,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证实死者身上的创口形态与该尖刀特征相符,且与公安机关刑事侦查实验结果相符。

该案中,第一现场为范家一楼且原为五金车间,因申诉人之父范德勤在案发后进行了清理,工人又继续在此生产,现场遭到了严重破坏,公安机关又是在案发后第三天才对现场进行勘察,故未发现血迹及其他痕迹物证有客观原因,而原现场勘查笔录关于抛尸现场喷溅血迹的描述,温州市公安局已更正为擦拭痕。

浙江省检察院称,申诉人称受到刑讯逼供没有证据证明。申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在申诉阶段通过调查获取的证言,不足以推翻原判认定的事实。

2016年10月29日,范茂珠服刑完毕。出狱后,他委托律师继续申诉。

彭新林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从被刑拘到获无期徒刑、刑满出狱,近20年来,范茂珠一直坚持申诉,坚定表示根本没有行凶作案。

律师意见:

缺少锁定作案的客观证据 众多疑问待查

“我在今年4月15日向最高检提交了范茂珠的刑事申诉补充材料。”对于申诉理由,彭新林介绍,一审、二审、再审裁判均是在未能排除事实认定重大疑点的情况下,主要依据范茂珠等被告人之间相互矛盾、反复变化的供述作出的。

彭新林认为,全案缺少能够锁定范茂珠作案的充分客观证据,在范茂珠作案地点、抛尸方式、作案工具、作案时间等方面存在重大疑问,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

彭新林解释,生效裁判认定的作案地点存在重大疑问。认定范德勤家为案发“第一现场”,潘某某系被锐器刺破心脏大失血而死,但案发现场没有勘查到任何被害人血迹及可疑的痕迹物证,这不符合凶杀案的案发现场特点。

“生效裁判虽有解释称,范德勤多次供述对作案的现场进行了清理,并且范家一楼为五金车间,案发后范家的工人继续在生产,现场遭到严重破坏,但有知名法医专家分析此案时指出,如果现场有血迹,血迹是不可能彻底清除干净的;即使现场被破坏了,也完全可以勘查检验出来;范德勤供述中所称的使用灶灰等清理,同样无法彻底清理现场,不可能不留任何痕迹。”彭新林说。

他还提到,生效裁判认定的抛尸方式存在重大疑问。生效裁判认定的作案工具存在重大疑问。现有的鉴定意见仍没说明只有8.7cm长刀体的涉案匕首,何以能形成深度9.5cm的创壁?公安机关提取的匕首,并未在其上检测出人体血液成分,仅凭范德勤反复变化的供述认定该匕首为范茂珠作案的凶器,明显证据不够。

彭新林认为,一审、二审、再审裁判采信的证据中,直接证据只有范茂珠等人的有罪供述,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物证及证人证言等证据均为间接证据,仅能证明被害人潘某某死亡等事实,而范茂珠等人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合法性存疑,有罪供述与在卷其他证据供证一致的真实性、可靠性存疑。

在申诉状中,彭新林请求最高检对此案立案复查,并向最高法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或依法提出抗诉,来纠正范茂珠错案。

最高检:

收到申诉,正在审查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瓯海公安分局的《补充侦查报告》中曾提到,当时此案在当地影响极大。红星新闻记者联系了办理此案的温州市公安局和温州市检察院宣传部门,并当面留下采访函。温州市公安局宣传部门工作人员并未就此案接受记者采访。

“案件经办人我们也问了,说这个案子已经过去20来年,具体细节已印象不深了。”温州市检察院宣传部门工作人员则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建议申诉人向其提交申诉材料,该院会跟进当事人的申诉材料来调卷。

5月28日,红星新闻记者就范茂珠刑事申诉案联系了最高检。最高检回复称,已收到范茂珠的刑事申诉材料,目前正在审查中。

文/高鑫

编辑/王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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