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店低价收购电商平台联名会员后拆分销售,法院:构成不正当竞争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6-11-02 19:29

许多平台会通过降价促销联名会员的方式推广各自的会员权益产品,以实现降低获客成本、增加用户黏性的效果。一些套利者却从中嗅到商机,通过批量低价收购他人拆分后的电商平台联合会员权益再加价转售的方式,从中赚取差价。11月2日,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北京西城法院一审判决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方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某电子商务公司推出PLUS会员权益服务,消费者可通过单独购买“PLUS会员”,或购买与其他平台会员联名卡的方式享受某电子商务公司的PLUS会员权益。开通联名会员后,消费者可同时享受某电子商务公司的PLUS会员权益和联名方的付费会员权益。《PLUS会员服务协议》中明确约定“会员权益不得转让、出售或出借”。

石某通过非官方渠道低价收购拆分后的PLUS会员权益,在其经营的网店中,以远低于某电子商务公司PLUS会员官方定价的价格销售从联合会员卡中单独拆分出来的“PLUS会员权益”,通过下单联系客服发送手机验证码的方式进行充值,开通后显示会员模式为联合会员权益中的PLUS会员权益。该销售链接的商品详情页面宣传“某电子商务公司会员直充续费”等内容。石某系某科技公司的监事,某科技公司为其销售行为开具发票。

某电子商务公司认为,石某与某科技公司的上述行为冲击了其“PLUS会员权益”的正常销售及定价体系,减少了联合平台为其带来的流量利益,违反商业道德并损害消费者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等法律责任。

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石某在其经营的淘宝店铺中销售联名卡中拆分出的“PLUS会员权益”,与某电子商务公司所售“PLUS会员权益”包含的权益内容基本一致,双方经营的业务高度相关,消费者及客户群体高度重合,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下的竞争关系。某电子商务公司通过单独或联名的方式出售“PLUS会员权益”,可以由此获得相应经济利益,故其对此享有相应的竞争利益。

石某将联名会员权益拆分后单独销售PLUS会员权益的行为,使得消费者无需遵守某电子商务公司“会员权益不得转让、出售或出借”的规定即可获取PLUS年卡会员权益,破坏了某电子商务公司对其“PLUS会员权益”产品的正常销售定价体系与会员制度的管理秩序;减少了联合平台为某电子商务公司带来的流量利益以及某电子商务公司直接销售会员卡的机会;增加了某电子商务公司作为电子商务平台在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监测与合规成本,使某电子商务公司的交易机会、会员收入、用户流量等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此外,将PLUS联合会员权益拆分销售的行为,规避了联合会员卡权益活动规则所确定的购买与使用模式,破坏了市场价格机制和供求机制,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批量收购又加价单独出售的行为达到了提高销量的引流效果,被告从中赚取的加价利益系攀附某电子商务公司商誉所获得,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

最后,拆分销售PLUS联合会员权益的过程中需要获取消费者的手机号并通过短信验证码联系卖方代为充值,从而将会员权益绑定到不同账户,这一过程增加了消费者个人信息数据泄露的风险,影响消费者的账号安全,亦不利于网络账号安全管理;被诉行为减损了某电子商务公司与联名方的合法权益,影响了促销联名方式的运营及获利,长此以往将不利于消费者福祉的提升。

综上,西城法院认定被诉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所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审判决石某及某科技公司赔偿原告某电子商务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余万元。判决作出后,石某及某科技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生效。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编辑/李涛
校对/罗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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