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拟建设“宁静小区”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6-06-25 19:36

6月25日,《北京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到,为下大气力解决老百姓“家门口”的噪声等问题,《条例(征求意见稿)》拟禁止午间、夜间在居住区以及毗邻住宅的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开展产生噪声的娱乐、健身等活动。同时,鼓励居住小区及其他公共场所通过噪声源头预防、行为管理和建立纠纷处理机制等,开展宁静小区、宁静街区、宁静公园等宁静区域建设。

按“先房后路”“先路后房”  划定交通噪声管护权责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本市噪声污染防治形势发生较大变化。《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实施已近二十年,在源头预防制度、细化责任主体等方面亟需进行完善以适应新的要求。按照本市立法计划,市生态环境局组织起草了《条例(征求意见稿)》。

《条例(征求意见稿)》共设七章,分别为总则、噪声污染防治规划和监督管理、施工噪声污染防治、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法律责任和附则。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条例(征求意见稿)》细化交通运输噪声防治措施,明确噪声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如“先路后房”和“先房后路”不同情况下的责任界定。经过已规划为居住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路段预留声屏障安装条件;经过已建成或未建成但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居住小区等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路段采取设置声屏障、铺设无缝轨道、安装减振装置等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影响;鼓励采用地下线、铺设降噪路面等降噪措施。建设声屏障,应当与周边城市景观相协调。

在具备声屏障安装条件的交通干线两侧新建居民住宅的,居住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承担声屏障建设与养护责任;建设单位不具备声屏障养护条件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委托公路养护管理单位、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铁路运输企业开展声屏障养护工作。

居住区及毗邻住宅公共场所  午间夜间娱乐禁止产生噪声

除交通噪声这一重点治理领域外,与居民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社会生活噪声,《条例(征求意见稿)》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可能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设备、设施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管理者等,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噪声排放标准。同一建筑物有多个设备、设施同时排放噪声,该建筑物属于同一产权单位的,由产权单位组织设备、设施的所有者共同履行噪声污染防治责任,确保建筑物边界噪声排放符合噪声排放标准,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此外,在居住区内以及与居住区毗邻的区域开展商业经营活动时产生装卸噪声的,经营者应当制定装卸作业管理制度,明确作业时间、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和责任人;同时采取铺设静音垫、使用静音轮、设置隔声棚、优化装卸运输路线等有效措施,尽量避开夜间装卸,鼓励使用新能源装卸搬运设备等,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禁止午间、夜间在居住区以及毗邻住宅的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开展产生噪声的娱乐、健身等活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制定并公开噪声污染防治规定,明确在上述场所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的区域、种类、时段、音量,可以采取使用定向音响、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等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在家庭场所使用家用电器和乐器、进行娱乐和体育锻炼活动的,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避免产生噪声干扰周围居民正常生活。

细化社区噪声治理标准  解决身边噪声扰民问题

居家生活场景中的装修噪声、配套设施噪声、日常作业噪声等扰民问题,也是群众投诉的重点,本次条例针对性出台专项管控规则,细化居家及社区周边噪声治理标准。《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法定休息日、节假日、中等学校招生考试和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期间及工作日十二时至十四时、十八时至次日八时,禁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室内装修活动。

居住小区业主管理规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严于前款规定的限制装修时间。物业服务人应当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在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时,应当张贴告示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将装修人员或施工人员联系方式提前告知可能受到噪声影响的居民,并采取关闭门窗、使用低噪声设备、协商高噪声作业时间等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存量房房屋出卖人、房屋销售中介机构应当如实告知购房者所售住宅的电梯、水泵、变压器、风机、锅炉等可能产生噪声的共用设备、设施位置情况以及受交通噪声影响情况,提示可能造成的噪声影响,并纳入买卖合同。

居民住宅区安装供水、排水、供热、供电、空调、电梯、通风等共用设施、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合理设置,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的要求。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区的共用设施、设备,由专业运营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等相关标准要求。

此外,在居住区以及毗邻住宅的区域开展垃圾清运、城市道路清扫、绿化养护等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环境卫生作业活动,应当合理安排工作时间,按照城市管理部门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条例(征求意见稿)》强化基层组织作用,建立纠纷调解机制,将噪声防治融入社区日常治理,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综合治理体系,着力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突出的噪声扰民问题。

北青报记者了解到,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6月25日至7月24日,公众可通过发送电子邮件、寄送信件,或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在“政民互动”版块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中提出意见。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王斌
编辑/贺梦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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