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养老服务需求增多,“让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安享幸福晚年”事关人民福祉。然而,一些养老机构的“预付费”模式,暴露出了诸多潜在性风险,影响着老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和产业的规范健康发展。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贾宇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建议,完善“预付式”养老服务立法,增强老年人“养老安全感”。
“预付式”养老服务本是养老机构纾解运营压力、满足老年人多样化需求的“双赢”尝试,但也难免被部分经营者异化为“圈钱工具”。
“司法实践中,我们关注到多类事关老年人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例如,经营者预设不公平退费条款、预付资金脱离监管、名为养老实为卖房、虚假宣传集资诈骗等情况。”贾宇认为,这些问题相互交织、叠加蔓延,既啃食着老年人的“钱袋子”,也牵绊着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脚步,成为亟待破解的民生痛点。
当前,《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仍为2018年修订版本,难以全面满足预付式养老新业态发展需求。2020年民政部修订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缺乏对预付式养老的具体化监管规范。虽然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于2024年出台了《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但其强制能力有限。
贾宇认为,破解养老服务“预付费”乱象,根本之策在于筑牢立法防线,让“预付费”模式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结合司法实践,贾宇建议,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中,对格式条款的公平性作出规定,禁止养老机构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限制老年人解约退费的权利,增设“养老机构不得利用格式条款设定不合理的退费机制、排除或者限制老年人解除合同的权利、加重老年人责任、减轻或者免除养老机构责任”的条款。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加强监督和管理。”但未明确具体监管主体及监管方式。贾宇建议将新型预付式养老机构如康养社区、老年公寓及其运营资金纳入监管体系,规范收费标准,明确资金监管主管单位。
同时,《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仅笼统禁止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未明确禁止以“使用权转让”名义变相从事房产销售。贾宇建议增设“不得以养老名义变相从事房地产销售业务”的条款。
此外,贾宇提出,应严惩虚假宣传,禁止以高息回报等诱导性手段骗取老年人资金,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章中增设“养老机构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不得以承诺还本付息、给付投资回报等方式,诱导老年人或其代理人缴纳预收费”的条款。
“养老是一篇‘民生大文章’,字字千钧。”贾宇表示,“预付式”养老服务的规范发展,从来不是单一维度的行业治理,更是关乎亿万老年人的民生工程,是践行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有力抓手,“需要以立法为基划定行为边界,以司法为尺明晰权利义务,以诚信为本回归服务本源,让每一位老年人都能安享无忧晚年,真正实现养老有温度、法治有力度、行业有出路”。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高语阳
编辑/倪家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