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房屋租赁关系对抗执行 两人各自被处10万元罚款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5-11-26 17:28

近日,北京通州法院办理了一件被执行人与案外人虚构房屋租赁关系,意图对抗执行的案件。二人因恶意串通伪造租赁合同,最终各自被处10万元罚款。

“买卖不破租赁”旨在保护承租人合法权益,是承租人的“定心丸”,但却被个别债务人钻了空子,用作规避执行的“挡箭牌”。

艾某因欠冯某货款,被通州法院依法判决向冯某支付货款700万元。艾某在判决后仍未主动履行判决,冯某向通州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通州法院查询到艾某名下有一套位于通州区的房屋,立即对房屋进行查封。因需要启动拍卖程序,执行法官前往房屋张贴公告,并进行现场调查。

法院调查时发现,覃某及其配偶正在涉案房屋内居住。为证明其租赁情况,覃某现场提交了一份其于2023年7月31日与被执行人艾某签订的租赁合同。经询问,租户覃某表示租期已到,如果后续法院拍卖,将不再续租。

通州法院发布涉案房屋拍卖公告后,案外人关某向通州法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主张其于2020年就租赁了艾某在通州的房屋,租赁期10年,租金已一次性支付,要求法院在租期内不得腾退涉案房屋。为证明其主张,关某提交了其与艾某签订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约定关某租赁艾某位于通州的涉案房屋,租期10年,租金50万元一次性支付。此外,关某提交了其于2020年7月向艾某的转账流水一份,金额为50万元。

异议裁决法官向执行实施办案人员了解房屋现场调查情况后,考虑到覃某确实租住在涉案房屋的情况,认为关某的租期与实际承租人覃某存在重合,案外人关某的租赁合同可能有问题。

为进一步查明案情,异议裁决法官传唤关某来法院谈话。裁决法官先向关某询问了租赁情况,随后向其出示了现场调取的覃某的租赁房屋合同,并释明虚假诉讼妨碍依法执行将面临罚款、拘留的后果。最终,关某向法院如实说明其与被执行人假借之前的转账记录明细,虚构房屋租赁合同的过程。

基于查明的事实,通州法院作出异议裁定书,驳回了关某的异议请求。同时,依法作出罚款决定书,决定对异议人关某罚款十万元、被执行人艾某罚款十万元。后关某、艾某未在期限内自觉履行,罚款案件已移送强制执行。

通讯员 杨昳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董振杰
编辑/贺梦禹
校对/方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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